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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碩鳴來稿:仰融案最新進展:美國務院將給遼寧省政府的傳票送達北京(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紀碩鳴來稿:仰融案最新進展:美國務院將給遼寧省政府的傳票送達北京

最新一期《亞洲週刊》刊出資深特派員紀碩鳴的文章,披露仰融案最新進展,全文如下:

加入世貿組織以後,中國這輛巨型經濟列車註定要駛入國際軌道,按國際及市場的準則而不是依中國傳統的思維行事,才能繼續前進暢通無阻。曾經被稱為中國第三大富豪的前華晨中國汽車主席仰融狀告遼寧政府侵犯財產權,因國內狀告無門而走上美國法庭,受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立案審理,在通過司法途徑向中國司法部送達有關傳票、訴狀不果後,亞洲週刊近日從北京方面獲悉,依照美國法律,美國法院委託美國國務院通過外交途徑,於十一月十九日向中國外交部送達了有關外交照會並附傳票、訴訟狀及訴訟通知書。依法律規定,作為被告方的遼寧省政府必須在六十日之內作出回應,否則將面對缺席判決。

這起中共建國以來首例有商人在美國因商業原因狀告地方政府的案件,北京時間八月八日經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立案受理,仰融的代表律師指遼寧省政府非法侵佔了仰融在華晨中國汽車的產權,不過案件經法院受理後律師在送達傳票、訴訟狀時卻一波三析。早前,仰融在美國的代表律師將傳票、訴狀等依《海牙送達公約》以聯邦快遞形式送往北京司法部,要求協助向遼寧省政府送達司法文書,因消息披露,有關司法文書在收發室就遭拒絕,聯邦快遞在數日後第二次再試送才於九月二日始獲接收。

不過,九月中旬,中國司法部司法協助司通知華盛頓仰融的代表律師,指有關請求不符合《海牙送達公約》的有關規定及中國在加入該公約時作出的聲明,因此不得不將提交的請求退回。其理由是「執行請求將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或安全」。

據悉,中國司法部門對執行《海牙送達公約》有多款可以退回請求的理由,包括﹕請求書格式不符合《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範本﹔請求書未用《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文字填寫﹔受送達者所在的地址不詳﹔請求送達的司法文書沒有一式兩份﹔請求所涉及的案件不屬於《海牙送達公約》的適用範圍﹔請求送達的文書未用中文書寫或者沒有中文翻譯文本等。對司法部選擇了「有損主權或安全」這一條,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顧敏康表示,如何拒絕請求僅是技術性的,但從中可以看出,中方是希望以主權豁免的思路來處理這起告上美國法庭的產權糾紛案,這是大陸過去遭遇國際糾紛比較常用的司法處理方式。

十月二十四日,北京官方中新社對外發布消息說,司法部有關人士指出,根據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任何外國司法機構都不能對另一主權國家、國家機構行使管轄權,司法部已經拒絕了仰融律師的送達請求。顧敏康認為,以主權豁免作為拒絕是一個理由,但這一理由政治考量多於商業考量,在純商業案件中並非是最好的理由,尤其是中國正走向世界,應該了解市場經濟的國際思維和國際準則.

來自美國的消息稱,仰融的代表律師在向中國司法部送出司法文書後已考慮按國際法及美國法律設計出第二及第三種文件送達的途徑。十月初,當仰融的美國律師收到來自北京拒絕接收有關司法文件的通知,就著手通過美國法院向美國國務院申請協助送達傳票等司法文件,經由美國國務院主要官員簽字核准,由美國駐中國大使館派員向中國外交部送出外交照會,並附送有關該案的司法文書,起動了送達文件的第二途徑。

早前有學者撰文指,外交途徑才是仰融案司法文件最合適的送達途徑,早該走這一步。但據仰融的代表律師表示,美國的法律強調程序,如果不嘗試司法途徑的失敗,法院是不會批准運用外交途徑的,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符合美國法律第二十八集第一六零八節所設想的程序」。

亞洲週刊從北京有關人士處獲悉,美國駐中國大使館已於十一月十九日向中國外交部遞送了有關訴訟的法律文件。並提醒須在六十天內作出回應,否則將面對缺席判決。美國的外交照會特別強調,根據美國的法律及程序,美國國務院及駐華大使館均無權干預該案,亦無預設立場,有關管轄或其他答辯,包括主權豁免的要求,需要面對有關法院。北京的知情人士表示,其實遼寧也知道可以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司法文書,當時專家們有拒絕接受的意見,但考慮到建國來尚無拒接外交照會的先例,如果不接,意味著美國以後亦可以這樣做。而接下傳票後,專家們還是持兩種意見,一是認為可以打外交豁免,但贏數不足五成﹔另一種意見主張仰融屬經濟犯罪,用先刑事後民事的方法阻止開庭。但不管怎麼說,法律文件送達後,遼寧方需向美國法庭作出回應,時間是以明年一月十八日為限倒計時。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顧敏康接受亞洲週刊訪問時指,美國法律第二十八集第一六零八節是《外國豁免法》其中一個章節,指司法文件送達的程序,顧敏康認為送達是技術問題不會有錯,關鍵是文件送達後就意味著這場官司必打無疑,遼寧方必須要作出相關的回應,那怕是要求享有外交豁免,亦需向美國法庭提出理據﹔即使根據國際法則提出先刑後民原則以阻美開庭也需提出相應的理據。顧敏康認為,與國際接軌就要有國際思維,說「不」在國際關係中並不一定是好方式,「遼寧無論是有充分的理由或沒有,都應持積極的態度,當然打官司並非是最佳的方式,曠日持久耗資巨大,將長期困擾雙方,有條件的話應尋求和解。」

曾經接受仰融委託擔任第三獨立方的香港中文大學財務系教授郎咸平對亞洲週刊說,他的憂慮成為事實,美國的法庭是不會以中國某些專家的意志為轉移的,一些國際法專家一味的對抗而不主張對話是誤導遼寧,最後將對國家利益造成傷害。「我多次說過,這個官司沒打已輸,沒有贏家。你政府有紅頭文件,你可以說仰融不是民營企業家,但這些都沒用,美國是實體法,主要看誰出錢,仰融能拿出出資的證據,那他必贏,但卻要面對難圓一個企業家夢的困擾。」

郎咸平認為,一旦此案判決,執行亦很容易,只要遼寧省在海外的資產,包括與美國有司法協議的一百多個國家,美國法院均可憑一紙判決書凍結、扣押然后拍賣。如果這些資產還不夠的話,遼寧省在對外貿易中的所有美元結算也可能遭到扣押,如果還不夠,則判決書永遠生效,直到達到案件賠償標底為止。郎咸平作過計算,按標的加上賠款二十七億美元,平均遼寧的老百姓每人要拿出七百元人民幣。

雖然郎咸平已經宣布放棄擔任獨立第三方,但他表示,作為一個學者,他仍然十分希望雙方冷靜,尋找對話解決的最好途徑。郎咸平說,早前有消息稱,遼寧決定對仰融案採不接觸、不妥協、不談判的「三不」態度,這不利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更不利中央開發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其實,仰融產權糾紛案作為中國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懸案,人們更關心的不是產權分配的結果,而是如何理清、解決歷史舊賬的過程,過程是否合法,是否體現市場精神,才是邁向國際化所要追求的。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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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政治经济 / 多维最近几篇有关仰融的文章
    • 郎咸平:向中国政府建言正确处理仰融案──美已正式传递外交照会表示辽宁省须应诉 (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郎咸平:向中国政府建言正确处理仰融案──美已正式传递外交照会表示辽宁省须应诉




      美国大使馆已正式照会中国外交部通知辽宁省必须在60天内应诉(也就是明年一月下旬),而且该照会附上了美国法院传票,诉讼状和诉讼通知。美国政府在照会中清楚地指出,美国国务院没有立场对仰融案进行评论,而且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我国有关单位曾经提出过有关管辖权包括主权豁免的主张必需得透过审理此案的法院提交。美国国务院已正式断绝一切外交斡旋和主权豁免的可能。而且美国国务院建议中国政府咨询"美国律师"。


      我在国内和香港媒体曾经清楚地指出我国政府所寄希望的外交斡旋和主权豁免是不会被美国法院所接受的。而且美国是三权分立国家,和国内不同,行政不能干预司法。美国国务院这次所传递的外交照会完全证实了我的观点。我认为国内国际法学专家的意见基本上误导了我国中央政府和辽宁省政府而使我国陷入一场即将受到国际媒体羞辱的进退两难局面。但我必须再次重申我的立场,我今天的发言不代表仰融和任何一方,我希望以一个独立学者的身份向政府建言应该如何应付这个局势。


      我认为以下几点是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立刻正视的问题。

      第一:美国前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前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多尔(Bob Dole)已经正式受聘于仰融为其"专职顾问"。我想我不需要提醒我国政府这个人在美国政界的分量。而且根据我的了解,多尔准备在美国主流媒体写几篇有关他对仰融案件的看法。我建议中央政府透过外交管道密切留意这些文章的观点,因为这代表了美国主流政客的想法。多尔本人对中国中央政府是相当友善的,因此我希望他的批评只是针对辽宁省政府而不是中国政府。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对中央政府的冲击,我建议中央政府退出此案,而将此案定位为辽宁省地方政府案件。
      第二:在此已无可挽回的时刻,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应该理解外国政府在美国被控告的现象不止存在于中国,例如欧洲政府就经常赴美法院应诉,因此不必大惊小怪。但是在我国政府不愿意透过独立第三方谈判的前提下(这也是我为何前一阵子宣布退出独立第三方的主要原因),我认为我国政府应该有着与国际接轨的心态。虽然这次是中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被告上国外法庭,但我认为不要把赴美应诉与国家尊严画上等号,而应该坦然面对。但我必须提醒政府,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别,欧洲政府和中国政府赴美应诉的结果是不同的。中国政府必须做好被国际媒体羞辱的准备,中国政府在此时刻不能有侥幸的心态。我建议中国政府立刻聘雇华府美国律师团和华府美国公关公司做好与国际媒体记者打交道的准备。中国政府绝对不能聘用中国籍的顾问,律师和公关公司以避免再次犯下因不理解美国法制而造成的错误。

      第三:辽宁省政府必须立刻按照美国国务院的建议咨询美国律师以应诉,我也建议辽宁省裁撤所有国内国际法权威的顾问职务以免继续被误导。

      第四:我国有关单位退回美国法院起诉书一事和辽宁省其后大张旗鼓的在网站上所作的有关申明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我国有关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而且我国政府也不理解这个藐视美国法院传票的做法在美国法院看来是极其严重的。现在美国媒体关注的并不是6·9亿美元的赔款,美国媒体认为这是必须还给仰融的。关键是法院会如何判决惩罚性赔偿,一旦取了上限,就意味着辽宁省将面临高达27·6亿美元的巨额赔偿。我国有关单位退回美国法院传票的做法,很有可能成为促使美国法院判辽宁省27·6亿美元赔款上限的重要导火线。这也就是说辽宁省每一个老百姓要平均分摊520元人民币,辽宁省政府必须对此有所准备。我建议辽宁省政府应未雨绸缪的想方设法安抚辽宁省百姓的可能抗议和动乱。

      第五:我建议辽宁省不要再用仰融是否是民营企业家的说法来规避问题。中国各级政府所出具的红头文件都不能作为有效的承堂证物,因为美国法院判案的精神十分清楚,从美国"实体法"角度看就更简单,谁投资,谁就受益。谁能拿出华晨最初的投资证明,公司产权就属于谁。除非辽宁省能拿出投资证明,否则没有胜诉的可能。我认为中央政府在此问题上不能和辽宁省一样的纠缠于仰融是否是民营企业家而坐失战机。如果辽宁省拿不出投资证明,中央政府既不能再有幻想,官司必败。而且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如果联邦法院一旦判决就变成了法律,今后凡是类似的投资纠纷、产权纠纷案件都可以沿用判决的结果。该案件产生的骨牌效应是难以估计的,对中国未来的影响也将是长期的。如果辽宁省拿不出投资证明,我建议中央政府即应该责成辽宁省和仰融进行私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第六:我国各级政府不能简单的认为美国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一旦此案判决,在与美国有司法协议的100多个国家中,美国法院均可凭一纸判决书冻结、扣押然后拍卖辽宁省在当地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还不够的话,辽宁省在对外贸易中的所有美元结算也可能遭到扣押,直到案件赔偿完成为止。因此辽宁省今后极有可能会失去所有的国际贸易,这对辽宁省开发老东北工业区的打击是不可想像的严重。

      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曾经在月前和辽宁省省长薄熙来进行过谈话,美国贸易代表的观点很清楚,针对仰融案件辽宁省只有三条路可以走,第一是应诉,第二是缺席审判,而第三就是私了。而这三条路也是我曾经数度着文所发表的观点,很可惜我国政府依然纠缠于外交斡旋和主权豁免的问题上而贻误战机。事实上辽宁省应该细心理解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的观点,因为美国国务院和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的意见是不可能不同的。

      如果辽宁省能够针对这个案件对我国和辽宁省的冲击进行深入研究,事情不至于一发不可收拾。而且目前辽宁省的态度很清楚,他们对仰融的态度就是不谈判,不接触和不妥协。这个态度把仰融逼的加上了第四项原则──不撤诉。如此一来双方谈判再无交集了,只有对簿公堂。我虽然仍然希望这个案件能够私了,但目前双方态度坚决,似乎只有靠着美国司法审判来做定夺了,而这个司法审判将带走了国家的颜面和东北百姓的福祉。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这是一个什么案件?能否来点背景资料?看了这一个文章,感觉作者是在做秀(第一印象)。
    • 紀碩鳴來稿:仰融案最新進展:美國務院將給遼寧省政府的傳票送達北京(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紀碩鳴來稿:仰融案最新進展:美國務院將給遼寧省政府的傳票送達北京

      最新一期《亞洲週刊》刊出資深特派員紀碩鳴的文章,披露仰融案最新進展,全文如下:

      加入世貿組織以後,中國這輛巨型經濟列車註定要駛入國際軌道,按國際及市場的準則而不是依中國傳統的思維行事,才能繼續前進暢通無阻。曾經被稱為中國第三大富豪的前華晨中國汽車主席仰融狀告遼寧政府侵犯財產權,因國內狀告無門而走上美國法庭,受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立案審理,在通過司法途徑向中國司法部送達有關傳票、訴狀不果後,亞洲週刊近日從北京方面獲悉,依照美國法律,美國法院委託美國國務院通過外交途徑,於十一月十九日向中國外交部送達了有關外交照會並附傳票、訴訟狀及訴訟通知書。依法律規定,作為被告方的遼寧省政府必須在六十日之內作出回應,否則將面對缺席判決。

      這起中共建國以來首例有商人在美國因商業原因狀告地方政府的案件,北京時間八月八日經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立案受理,仰融的代表律師指遼寧省政府非法侵佔了仰融在華晨中國汽車的產權,不過案件經法院受理後律師在送達傳票、訴訟狀時卻一波三析。早前,仰融在美國的代表律師將傳票、訴狀等依《海牙送達公約》以聯邦快遞形式送往北京司法部,要求協助向遼寧省政府送達司法文書,因消息披露,有關司法文書在收發室就遭拒絕,聯邦快遞在數日後第二次再試送才於九月二日始獲接收。

      不過,九月中旬,中國司法部司法協助司通知華盛頓仰融的代表律師,指有關請求不符合《海牙送達公約》的有關規定及中國在加入該公約時作出的聲明,因此不得不將提交的請求退回。其理由是「執行請求將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或安全」。

      據悉,中國司法部門對執行《海牙送達公約》有多款可以退回請求的理由,包括﹕請求書格式不符合《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範本﹔請求書未用《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文字填寫﹔受送達者所在的地址不詳﹔請求送達的司法文書沒有一式兩份﹔請求所涉及的案件不屬於《海牙送達公約》的適用範圍﹔請求送達的文書未用中文書寫或者沒有中文翻譯文本等。對司法部選擇了「有損主權或安全」這一條,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顧敏康表示,如何拒絕請求僅是技術性的,但從中可以看出,中方是希望以主權豁免的思路來處理這起告上美國法庭的產權糾紛案,這是大陸過去遭遇國際糾紛比較常用的司法處理方式。

      十月二十四日,北京官方中新社對外發布消息說,司法部有關人士指出,根據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任何外國司法機構都不能對另一主權國家、國家機構行使管轄權,司法部已經拒絕了仰融律師的送達請求。顧敏康認為,以主權豁免作為拒絕是一個理由,但這一理由政治考量多於商業考量,在純商業案件中並非是最好的理由,尤其是中國正走向世界,應該了解市場經濟的國際思維和國際準則.

      來自美國的消息稱,仰融的代表律師在向中國司法部送出司法文書後已考慮按國際法及美國法律設計出第二及第三種文件送達的途徑。十月初,當仰融的美國律師收到來自北京拒絕接收有關司法文件的通知,就著手通過美國法院向美國國務院申請協助送達傳票等司法文件,經由美國國務院主要官員簽字核准,由美國駐中國大使館派員向中國外交部送出外交照會,並附送有關該案的司法文書,起動了送達文件的第二途徑。

      早前有學者撰文指,外交途徑才是仰融案司法文件最合適的送達途徑,早該走這一步。但據仰融的代表律師表示,美國的法律強調程序,如果不嘗試司法途徑的失敗,法院是不會批准運用外交途徑的,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符合美國法律第二十八集第一六零八節所設想的程序」。

      亞洲週刊從北京有關人士處獲悉,美國駐中國大使館已於十一月十九日向中國外交部遞送了有關訴訟的法律文件。並提醒須在六十天內作出回應,否則將面對缺席判決。美國的外交照會特別強調,根據美國的法律及程序,美國國務院及駐華大使館均無權干預該案,亦無預設立場,有關管轄或其他答辯,包括主權豁免的要求,需要面對有關法院。北京的知情人士表示,其實遼寧也知道可以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司法文書,當時專家們有拒絕接受的意見,但考慮到建國來尚無拒接外交照會的先例,如果不接,意味著美國以後亦可以這樣做。而接下傳票後,專家們還是持兩種意見,一是認為可以打外交豁免,但贏數不足五成﹔另一種意見主張仰融屬經濟犯罪,用先刑事後民事的方法阻止開庭。但不管怎麼說,法律文件送達後,遼寧方需向美國法庭作出回應,時間是以明年一月十八日為限倒計時。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顧敏康接受亞洲週刊訪問時指,美國法律第二十八集第一六零八節是《外國豁免法》其中一個章節,指司法文件送達的程序,顧敏康認為送達是技術問題不會有錯,關鍵是文件送達後就意味著這場官司必打無疑,遼寧方必須要作出相關的回應,那怕是要求享有外交豁免,亦需向美國法庭提出理據﹔即使根據國際法則提出先刑後民原則以阻美開庭也需提出相應的理據。顧敏康認為,與國際接軌就要有國際思維,說「不」在國際關係中並不一定是好方式,「遼寧無論是有充分的理由或沒有,都應持積極的態度,當然打官司並非是最佳的方式,曠日持久耗資巨大,將長期困擾雙方,有條件的話應尋求和解。」

      曾經接受仰融委託擔任第三獨立方的香港中文大學財務系教授郎咸平對亞洲週刊說,他的憂慮成為事實,美國的法庭是不會以中國某些專家的意志為轉移的,一些國際法專家一味的對抗而不主張對話是誤導遼寧,最後將對國家利益造成傷害。「我多次說過,這個官司沒打已輸,沒有贏家。你政府有紅頭文件,你可以說仰融不是民營企業家,但這些都沒用,美國是實體法,主要看誰出錢,仰融能拿出出資的證據,那他必贏,但卻要面對難圓一個企業家夢的困擾。」

      郎咸平認為,一旦此案判決,執行亦很容易,只要遼寧省在海外的資產,包括與美國有司法協議的一百多個國家,美國法院均可憑一紙判決書凍結、扣押然后拍賣。如果這些資產還不夠的話,遼寧省在對外貿易中的所有美元結算也可能遭到扣押,如果還不夠,則判決書永遠生效,直到達到案件賠償標底為止。郎咸平作過計算,按標的加上賠款二十七億美元,平均遼寧的老百姓每人要拿出七百元人民幣。

      雖然郎咸平已經宣布放棄擔任獨立第三方,但他表示,作為一個學者,他仍然十分希望雙方冷靜,尋找對話解決的最好途徑。郎咸平說,早前有消息稱,遼寧決定對仰融案採不接觸、不妥協、不談判的「三不」態度,這不利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更不利中央開發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其實,仰融產權糾紛案作為中國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懸案,人們更關心的不是產權分配的結果,而是如何理清、解決歷史舊賬的過程,過程是否合法,是否體現市場精神,才是邁向國際化所要追求的。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仰融作好准备证明拥有权 (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仰融作好准备证明拥有权




      VOA张知萱报导/据中国媒体报导,前华晨汽车集团董事长仰融在美国控告辽宁省政府一案,中国司法部已经拒绝了仰融律师团所提出的向辽宁省政府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仰融本星期透过律师表示,这并不会阻止他在美国的诉讼程序。

      *中国司法部引经据典*

      根据【中新社】引述中国司法部有关人士的话说,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任何外国司法机构都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因此中国司法部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求国国家主权或安全”不予送达的规定,拒绝了仰融律师的送达文件的请求。中国司法部已经寄出了拒绝函,并退回了仰融律师的请求书及司法文书。

      *仰融律师:透过外交管道递送法律文书*
      不过,身在美国洛杉矶的仰融立刻对此透过律师做出回应。仰融在声明中表示:“我们在十天前就知道了中国司法部拒绝送达司法文书给辽宁省政府。这对我们来说并不意外。我的律师团预期到了这项举动,并且仍将依据美国法律进行整个程序。”仰融的代表律师、前美国国会议员吉姆.斯莱特瑞(Jim Slattery)表示,中国司法部的举动并不会阻止这个案子的进行。他说,依据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规定,在遭到外国主权国家拒绝的情形下,还可以透过其它管道送达法律文书。斯莱特瑞说:“当然,一项可能的方法是透过外交管道或是外交程序来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我们正准备这么作。”

      *斯莱特瑞:仰融个案情况特殊*

      斯莱特瑞也表示,虽然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美国法院无法对另一个主权国家享有管辖权,但是这个一般规定有例外的情形,而仰融的案子就是这个例外。斯莱特瑞说:“辽宁政府利用其成立的一家国有公司来侵占仰融的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这个(低价收购股权)的行为完全是一个经济行为。而辽宁省政府在收购华晨中国的股权时,必须透过美国证监会。另外,华晨中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并且有许多美国投资人。因此我们相当有信心地认为,在这些情况之下,美国联邦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


      *仰融作好准备证明拥有权*

      仰融是在今年八月份向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控告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其个人财产,并要求六亿九千万美元的赔偿。仰融在本星期透过律师发布的声明中表示,他已经做好准备,一旦法院宣布对此案有管辖权,他将拿出一切证据证明自己对华晨中国的拥有权。至于辽宁省长薄熙来在上个月的一场记者会中,提出了仰融当时签下的只是华晨集团代理人的证明,仰融说,辽宁省提出的证据是另一家不相关的“华晨控股有限公司”,而不是涉及这个案子的、在1992年成立的“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仰融的律师斯莱特瑞表示,目前他还没有接获华盛顿联邦法院开庭的消息,可能还需要等待几个月的时间。他说,虽然中国司法部拒绝将司法文书送达辽宁省政府,但是辽宁政府绝对知悉这个案子,希望辽宁省政府方面尽快做出回应,表明是否会出庭应讯。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專家談“中國第三富”仰融在美國狀告遼寧省政府 (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專家談“中國第三富”仰融在美國狀告遼寧省政府


      中國富豪們先后出事,部分民營企業家的財富“原罪”已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8月7日,作為美國永久居民的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長仰融在美國華盛頓狀告遼寧省政府,使得圍繞著仰融與遼寧省持續一年之久的華晨汽車產權事件,再次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


        專訪中國國際法學會著名學者盧鬆
        國際先驅導報記者范躍龍

        對於仰融案件未來可能的發展情況,盧鬆教授認為,這起跨國訴訟過程至少要持續一兩年,遼寧省政府幾乎無法擺脫美國聯邦法院的管轄權,為了維護中方利益,中國政府必須應訴

        仰融在美國華盛頓聯邦法院以個人名義起訴遼寧省政府,此案在當地時間8月7日一經受理便在海內外引起了巨大反響。香港《亞洲周刊》對此評論說,遼寧省政府陷於兩難:應訴則開了先例,不應訴則面臨缺席審判乃至海外財產被美國法院強制執行的后果。

        那麼,這個據稱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地方政府首次成為外國法院被告的案件究竟會走向何方?就這個根本性的問題,記者專訪了外交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教授、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盧鬆。對於此案的訴訟程序,盧鬆教授的首先判斷是,中方幾乎無法擺脫美國聯邦法院的管轄權,而且中方應訴並不可怕,拒絕回應顯然不是上策。

        中國政府應訴已有先例

        在採訪剛剛開始,盧鬆教授馬上就美國法院傳票“經外交途徑送達我國”的說法作出了糾正。他說,此次訴訟案的司法文書不會如人們想像的那樣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中方,因為根據中美兩國都已簽署的《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美國法院文書應當通過荷蘭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有關的機構送達中國.

        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與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發生的一些中國政府作為被告的國際訴訟案的情況不同,如今的國際法框架和環境都有了很大進步。跨國訴訟程序正在力圖擺脫國際政治與外交政策的左右,朝著更加注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法治水平改善。這對於參與國際司法協助進程的各國都是平等和有益的。
        這次“仰融案”的被告是中國省級政府,因此稍有國際法閱歷的人往往會聯想起上世紀80年代的“湖廣債權案”,也有人認為兩個案例有相通之處。“湖廣債權案”以新中國中央政府為被告,原告是滿清政府債券的美國持有人。盧鬆教授說,當時中美兩國立場強烈矛盾,而且互不妥協,以致美國阿拉巴馬州法院缺席判決中國政府敗訴,后來中國政府委托美國律師到美國聯邦地區出庭,作為“特別應訴”主張國家主權的管轄權豁免。

        與舊案例不可同日而語
        盧鬆教授指出,兩個案件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因為“湖廣債權案”的最后解決有賴於一個技術環節──1976年才頒行的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對於以前的案情沒有溯及力,這是中美都認可的。雙方對立雖然始終沒有和解,但美國國務卿借此對聯邦法院施壓,促使其撤消了判決。

        但是,21世紀初發生的“仰融案”,爭議案情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盧鬆教授認為“湖廣債權案”的解決方式在當代已經沒有實際意義。他對記者說,遼寧省政府在“仰融案”中作為被告主張管轄豁免是不會被美國法院接受的。對於以他國政府為被告的訴訟,“國際法上的規定很少,除了歐盟以外,各國間沒有普遍參與和接受公約,而海牙私法會議近年正致力於起草這樣的公約,但畢竟還沒有成型”。因此盧鬆教授說,各國法院實際上完全有權對它們認為必要的民商事訴訟行使管轄。


        中國不應訴絕非上策
        基於一國司法權,對於外國主權豁免的爭執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沒有停止過。可是主張絕對豁免的聲音越來越不合時宜了。盧鬆教授認為,自1976年美國頒行《外國主權豁免法》后,大批國家紛紛仿效,主張有限豁免的勢力越來越強。據此,一國政府從事的商業行為便不享有豁免權。“其實中國政府對此也持靈活態度,爭取使國際訴訟便於維護國家利益。“

        所以,遼寧省政府若要求“特別應訴”而不被視為放棄豁免權,美國法官不可能接受,他們要依國內聯邦法律行事。但堅決不應訴也並非是解決問題的上策。

        盧鬆教授主張,中方“必須要應訴,不應訴的結果肯定不利”。不應訴意味著中美雙方在司法途徑上的根本對立,其結果並不是建設性的。雖然美國聯邦法官受“先例應當遵循”的判例法原則支配,決意受理此案,但中方在訴訟程序上“仍有文章可做”。雖然無法看到具體的法律文件,不便發表有關案件實體的看法,但盧鬆教授說,諸如“產權問題涉及國有資產和中央部門,遼寧地方政府是否適合作為本案被告”以及“審理上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等都可以作為異議的理由。

        “美國80%民事訴訟會和解”

        仰融雖然是被中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但其就民事權利提起訴訟的權利還存在,美國聯邦法院受理案件也有章可循。然而,盧鬆教授認為,在這起跨國訴訟中,仰融既然把戰線拉得這麼長,很可能會在程序上出現某種漏洞。如此看來此案交鋒的戰場還是很廣闊的,對於中方來說前景未必悲觀。


        可是中方應訴面臨的困難不容小覷,盧鬆教授指出,美國法院“証據發掘”制度可能令法官列出一系列中方有關主管人員的名單,讓他們遠赴美國出庭作証,而且漫長的訴訟過程至少要持續一兩年。

        根據自己曾在英國及美國參與實際訴訟的經驗,盧鬆教授建議中方一定要聘請美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同時需要有才干的中國律師做大量必要的溝通工作。這樣一方面可以把握並利用美國訴訟規則,為我所用,另一方面可以充分維護中方利益,傳達中方意圖。

        盧鬆教授說:“我體會到,在美國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有80%最后都會和解,這幾乎是聯邦法官的慣用做法。聯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巨大,其裁判傾向和結果與法官個人教育背景、性格和學術底蘊都有很大關系。他們判決的膽量之大可能是中國人想像不到的。”因此,善用應訴手段說服法官尤為關鍵。

        最后盧鬆教授說,假如中方敗訴還不一定就會全輸。管轄豁免的放棄,不等於強制執行豁免的放棄,何況對於可執行財產的范圍會引發技術性問題:被執行的是“新華晨”的財產,還是遼寧省政府甚或中國政府財產?而且,很多案件在執行階段還是可以達成和解的。總之“應訴不是什麼可怕的事情”,此類事件未來還會發生,中國政府和法律界應當不斷學習訴訟技巧,依國際通行慣例解決類似難題。

      訪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官員:仰融案開庭要等幾個月

      國際先驅導報駐華盛頓記者何瑛

        8月7日,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長仰融在美國正式起訴中國遼寧省政府,這一訴訟案件立即引起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據稱,這是仰融對遼寧省政府提起的第一起訴訟。但是美國法院相關官員表示,不大可能很快開庭審理這一案件。

        據透露,仰融提出訴訟的目的是希望保護自己及妻子在中國資產的“合法”權益,訴訟於8月7日提交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為此,本報記者專門採訪了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分庭首席法官行政助理謝爾登﹒斯努克先生。

        斯努克先生表示,鑒於司法程序本身需要一定步驟以及此案件的“不同尋常”及其“復雜性”,案件開庭審判工作將不會很快進行,預計至少需要在幾個月之后。

        斯努克解釋說,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於訴訟的雙方涉及個人和地方政府,而且是一個國際訴訟案件,因此需要更多時間為審判案件做准備。此外,斯努克還指出,這是一個民事訴訟案件。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分庭在華盛頓市憲法大道333號,周圍的建筑群是各個法院,同叫地方法院的就有兩幢樓,是兩家不同的法院,一家負責華盛頓特區地方法律事務,另一家是聯邦法院。仰融案件屬於跨國法律事務,因而為后者所管轄。

        另外,根據仰融的法律代表馬修﹒埃文﹒科科倫提供的訴狀,原告為仰融夫婦以及仰融擁有其70%股票並擔任首席執行官的香港華博財務有限公司,仰融為美國永久居民,仰融之妻Rhea Yeung從2002年8月起已成為美國公民﹔被告為遼寧省政府。原告聲稱其財產被遼寧省政府以不當行動剝奪,因而要尋求6.9億美元以上的賠償及本次訴訟之律師費。

        訴狀稱,華博公司擁有華晨公司39.45%的實益股票﹔此類股票由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以信托形式,為華博代為持有﹔華晨公司的股票在紐約股票交易所上市。

        訴狀還稱,根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91(f)(4)節,華盛頓特區是本訴訟最為適當的審判地點。該節規定:“若針對一個外國或其政治分支機構提出訴訟……則可在美國地方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分庭針對符合第1603(a)節定義的外國提出民事訴訟。”

        對於美國的聯邦法院是否有權對一個外國地方政府進行民事訴訟的問題,仰融的代表律師吉姆﹒斯萊特裡對媒體表示,在紐約上市的公司的融資行為,使用了美國的資金和媒體等資源,對其中的違規操作,美國聯邦法和國際法可以適用。國際市場是一個全球化的市場,經濟糾紛已超出了國界。

        曾在《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上排名第三的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長仰融於去年5月出走美國,遼寧省檢察院曾於10月18日以涉嫌經濟犯罪為名批准逮捕。

        1992年,仰融與屬於遼寧省政府的沈陽金杯客車制造公司合資,成立華晨中國,並與1992年10月9日在紐約証交所上市,仰融依律師要求將個人持有的股份注入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1992年到2002年,華晨中國由仰融經營管理。仰融認為,他擁有基金會的絕對股權 ,但基金會副秘書長賀增強表示,基金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社團組織,仰融在注冊時出的錢屬捐贈性質,是公共財產。至2002年3月,遼寧省政府成立“接收華晨國有資產工作組”,仰融則認為“華晨集團是其私有資產,國家要奪走”。

        仰融一直希望通過法律的方式“討回公道”,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訴訟被駁回后,仰融又委托律師將官司打到華晨中國的注冊地百慕大。今年2月12日,百慕大駁回以仰融為董事長的香港華博財務公司提出的關於禁止華晨中國進行股權轉讓的訴訟請求。

        仰融“強大”的訴訟團隊

        據悉,仰融聘請了美國很有分量的人物組成律師團,其中有美國前參議員、眾議員,有為美國前總統裡根擔任過6年法律顧問的著名律師,所屬Wiley Rein & Fielding LLP律師事務所中的一位創始人還是現任美國總統布什內閣成員審查委員會負責人之一。

        原告仰融提出的十項訴訟請求

        1.命令遼寧省政府將華晨中國的股份和其他產權利益還給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chinesenewsnet.com)

        2.廢止華晨股份的交易,命令將此股份和其他產權交還華博﹔

        3.依華博股份權益金額判決賠償金﹔

        4.命令廢止華博在華晨股份的交易,命令被告將此股份交還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

        5.依原告被遼寧省政府轉換的華晨股份及其他產權權益金額判決賠償金﹔

        6.遼寧違反國際法進一步的賠償金﹔

        7.審計被告非法行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權利,並強迫交還給原告﹔

        8.支付審判前后的利息﹔

        9.支付其他和進一步法院認為正義和適當的補償﹔

        10.支付律師費及本案訴訟費。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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