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编辑]
- 各締約國同意對於歐洲或北美之一個或數個締約國之武裝攻擊,應視為對締約國全體之攻擊。因此,締約國同意如此種武裝攻擊發生,每一締約國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承認之單獨或集體自衛權利之行使,應單獨並會同其他締約國采取視為必要之行動,包括武力之使用,協助被攻擊之一國或數國以恢復並維持北大西洋區域之安全。此等武裝攻擊及因此而采取之一切措施,均應立即呈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安全理事會采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時,此項措施應即終止。
第六條[编辑]
- 第五條所述對於一個或數個締約國之武裝攻擊,包括對於歐洲或北美任何一締約國之領土、法國之阿爾及利亞、歐洲任何締約國之占領軍隊、北大西洋區域回歸線以北任何締約國所轄島嶼、以及該區域內任何締約國之船舶或飛機之武裝攻擊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