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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续)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伊始,就从1950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民族社会历史文化调查,对全国各地上报的400多个“民族”进行了识别和认定(即考察和确定各个ethnic group是否具备可以被称作“民族”的条件)。到1979年为止,中国政府在汉族以外,正式承认了55个民族。出于保护少数民族及其权益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今天,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广泛落实,每个少数民族都有了自己的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一直没有正式使用“国民”一词来概括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然而,按照国民国家的理论,国民国家要求同质的国民,所以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民族。即使能够以“多元一体说”来解释各民族与“中华民族”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正式认定全体国民由56个“民族”组成一事也显然与国民国家的思想相悖。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际上从行政上规定了每个民族都有不同的立场,并且鼓励人们更加重视保持自己的民族属性。所以,在通过“中华民族”实现国家整合的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也存在着一个如何定位的问题。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每个公民只有在公共政治的领域内以国民和市民的身份出现,在私的和文化的领域内以民族的成员出现时,才能够避免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利害冲突,尤其是大规模的民族冲突。但是,如果在公共政治的领域内也将民族作为一个单元,那么在与其他民族相比较、相对立的意识下,“民族”就有变成一个排他的利益集团的可能,甚至进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而在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对于一个同时具有民族成员和国家公民双重身份的人来说,绝对难以做到对于民族和国家保持双重的忠诚。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如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目的只是停留在保护少数民族及其权益一点之上,其本身反而可能成为阻碍国家整合的因素。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案。此次修改触及部分多达49处,在笔者看来,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上。第一个为积极推动经济开发,同时指出在经济开发中应该保障少数民族及民族自治区域的权益。例如,第六十五条中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底线部分为新增加或修改部分,以下同)一文。增加第六十六条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等。

第二个为表现出了从国家的长期战略高度统筹民族政策的思想倾向。例如,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原为“要尽量配备”);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从原来的“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修改为“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六十五条中增加了“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一文等等。

对于一贯积极主张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能够在基本法中鲜明地提出民族自治区域要对内实行各族居民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对外加入全国统一的经济体系和市场,并且提出促使少数民族吸收国家主流文化的主张,不啻为一个革命性的变化。可以说,时隔十七年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义之一,在于向少数民族直言不讳地公布了中国政府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这就是:中国注意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积极落实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但是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都不允许她们成为一个脱离于国家的存在,将自己的权利超越于国家利益之上。

西藏、新疆地区分裂主义势力的抬头,是此次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背景之一。从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可以看出这样一种思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在人员、物质、资金各方面的交流,实现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一体化,并逐步促进少数民族理解和接受中国的主体文化,是彻底消灭分裂主义势力并铲除其滋生土壤的最佳方法;今日的西部大开发也正是体现了这种思想。由整合经济到整合国民、从形成国内统一的市场到形成中国统一的nation(国民=民族),这种思想所指出的方向,和当年许多欧洲国家形成国民国家的经历极为相像。

然而,对于一个同时承认它的国民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来说,国民国家的理论就像一把既可能保护自己,也可能伤害自己的双刃剑。因为国民国家思想的根本原理之一就是实行民族自决;按照这个原理,每一个被认为是“民族”的社会集团,都有独自建立民族国家=国民国家的权利。在“56个民族”与“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双重“民族”并存的国度里,“民族”,既可以被人理解为“中华民族”;也同样可以被解释为56个民族中的某个民族,成为分裂国家的借口。

结语

“中华民族”一词,代表了中国在20世纪追求近代国家所走过的历程。民族国家就是国民国家。尽管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通过强调“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整合国民,进而达到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目的,正是为近代以来各代中国领导人所认同的以国民国家理论实现近代国家的方法。然而,让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大地上的所有人们都拥有一个共同的中华民族=中国国民的意识,是一个极为困难的事业。这不仅是因为清王朝的统治致使藏、维、蒙等民族没有形成中国人和中国国家的意识,同时还因为国民国家=民族国家的理论导致了“民族”概念的高度政治化。就内涵而言,“民族”不啻为一道城壕,强迫城内的人们进行万民一致的政治认同;从外延来看,“民族”又象是一条鸿沟,阻隔人与人、民族集团与民族集团之间进行自然的融和同化。中国近代以来开始强调“民族”,然而事实却是,只要提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时,就会招来“实行民族同化”的攻击;而同意中国具有多数的民族时,又必然有人以“民族自决”为招牌,使国家面临分裂的威胁。

已故剑桥大学教授格尔纳(Ernest Gellner)曾经在他的名著Nations and Nationalism(《民族与民族主义》或译《国家与国家主义》)中指出:“‘民族’是天赋的划分人类的自然存在,‘民族’姗姗来迟但生就命中注定无法脱离政治的说法,都只不过是一个神话。……‘民族’既不是存在于每个事物内部的自然本质,也无法成为(生物界)自然繁衍传续原理的政治翻版。民族国家也不是每个民族ethnic group和文化集团的必然归宿。”[16]“民族”是西方国家为了建设近代国家而“创造”的,然而就是在建立起了近代国民国家体系的西方国家,就像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那样,过多强调“民族”仍然也会造成对现有国家体制的威胁。

中国近代以来关于“民族”的思想,与中国的历史风土也相去甚远。[17]中国古代并非没有“民族”的意识,占中国主体的汉人从古代就表现出一种文化民族主义的倾向,但是近代以前她对民族的认识,不过是一种流动型文明共同体的概念:一个人和一个共同体或为“蛮夷”、或为“华夏”,要看她认同于何种文化;而随着文化认同的变化,每个人或者每个共同体都可从夷变为华,亦可从华变为夷[18]。例如,贞观23年,唐太宗李世民曾经和兵部尚书李靖进行过这样一段有名的对话:“太宗曰:朕置瑶池都督府,以隶安西都府,番汉之兵,如何处置?靖曰:天之生人,本无番汉之别,然地远荒漠,必以射猎为生,由此常习战斗。若我恩信抚之,衣食周之,则皆汉人矣。”[19]承认个人或集团的“民族”属性具有可变性,所以不以它为区别彼此的绝对标准,因此能够使具有不同文化的人们淡漠隔阂走向自然融合。“中国”在历史上绵延传承,在地理空间上蔓延扩展,正是这种认识和政治的结果。

的确,近代国家已不可能再仅仅是一个文明的共同体。但是就像格尔纳教授指出的那样,“只有文化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20]任何近代国家也都同样不能缺乏整合国民的文化纽带。在笔者看来,要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文明、并且一直坚持开放的文明共同体理念的国度里建设一个统一的近代国家,更有条件容易做到的应该是“文化与政治的统一”,而不是一味强调“民族”的概念并使之政治化。

【注释】
[1] 王柯「モンゴル?チベット?東トルキスタン独立邉印埂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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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政治经济 / 王柯:国民国家与民族问题——关于中国近以来民族问题的历史思考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作者简介
    1956年生,日本神户大学国际文化学部教授,东京大学学术博士。著有『東トルキスタン共和国研究――中国のイスラムと民族問題』(《东突厥斯坦共和国研究——中国的伊斯兰教和民族问题》,东京大学出版会,获第18届サントリー学芸奖),《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另有各种合著书及个人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进入80年代后期以后,中国的民族问题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在南方地区,民族问题的内容已经不再超出经济的层次;而在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分裂主义势力却逐渐抬头[1]。民族问题有许多种表现,但其最激烈的表现,不外乎要求打破现有国家体制,独自建立民族国家的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因此,人们推测:西藏和新疆地区的分裂主义运动,将会成为21世纪中困扰中国的最大难题之一。

    许多外国学者在谈及中国之所以存在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时,都将其归罪于所谓根深蒂固、至今仍在作怪的 “华夷思想”(sinocentrism),即汉民族歧视周边民族的思想。其实这种说法,既无视了中国分裂主义发生的历史背景,也无助于理解中国民族问题的性质[2]。因为从时间上来看,所谓“华夷思想”(且不论此词是否恰当),并非近代以来的现象,而是一种历史的存在;从空间上来看,即使存在歧视其他民族的“中华思想”,其对象当然也就不仅限于个别地区的个别非汉民族。但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既不是起源于人民共和国时代,也不是发生在中国所有的少数民族地区[3]。

    1911年的外蒙古独立运动,开近代中国边疆民族中分裂主义运动之先声。可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历史上曾经多次举行大规模起义的南方的少数民族,自这个时期起却不再出现分裂主义的倾向。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代之后,无论是南方或者北方的少数民族,都受到了50年以上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自治的教育;同时,中国政府还向西藏、新疆和内蒙古地区投入了比起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来不知要多出多少倍的财政援助;然而结果却是:西藏、新疆和内蒙古地区的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时隐时现,始终威胁着中国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为什么90年前,内蒙古、西藏、新疆地区开始发生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为什么90年间,西藏、新疆和内蒙古地区的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一直不肯销声匿迹?很明显,要想深刻理解近代以来中国民族问题的性质,至少应该回溯中国90年间走过的历程,而作一种历史的反思。

    1、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分裂主义的发生

    90年前的1911年,是给中国社会带来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的一年,然而也是开始发生中国近代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的一年。这一年的11月8日(旧历10月10日),清王朝的库伦办事大臣三多,接到署名四盟王公喇嘛的一封呈书,内称:“现闻内地各省,相继独立。革命党人,已带兵取道张家口来库,希图扰乱蒙疆。我喀尔喀四部蒙众,受大清恩惠二百余年,不忍坐视。我佛哲布尊巴呼图克图,已传檄征调四盟骑兵四千名,进京保护大清皇帝。请即日按照人数,发给粮饷枪械,以便起行。是否照准,限本日三小时内,明白批示。”[4]因为外蒙古的王公已于一年前开始暗中交接俄国势力筹划独立,这封提出原本不可能兑现之条件的呈书,目的不过是为了制造一个宣布独立的环境。当天晚上7时,三多再接哲布尊巴呼图克图宣布外蒙古独立的通告:“我蒙古自康熙年间,隶入版图,所受历朝恩遇,不为不厚。……今内地各省,既皆相继独立,脱离满洲。我蒙古为保护土地宗教起见,亦应宣布独立,以期完全。……库伦地方,已无需用中国官吏之处,自应全数驱逐,以杜后患。”[5]可以看出,鼓吹蒙古独立的人们实际上区分了清王朝与“中国”。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蒙古是清王朝版图的一部分却不是中国的领土,蒙古人是清王朝的臣民却不愿意成为中国的国民,既然辛亥革命爆发,蒙古也就应该独立。

    边疆民族中开始发生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与近代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巨大变革,两件事连续发生,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正当清王朝开始全面崩溃之时,有一个思想家已经预见到:蒙古、新疆和西藏地区有人会以清王朝覆亡为借口,提出脱离中国的要求。他就是梁启超先生。1911年10月-11月,梁启超先生在《新中国建设之问题》中明确提出:“蒙、回、藏之内附,前此由于服本朝之声威,今兹仍训于本朝之名公,皇统既易,是否尚能维系,若其不能,中国有无危险?”清王朝的垮台之所以会引起蒙古、西藏和新疆地区民族中发生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原因在于清王朝统治中国的政治构造曾经具备“满族联合蒙、藏、回以牵制汉人”的性质。所以,当这种政治构造垮台之时,蒙、藏、回中便有人认为自己也应该与汉人脱离干系。

    清王朝是一个由满族建立起来的王朝。中国历史上的王朝由非汉民族建立的王朝,大都是以北方民族为主人公的王朝。这些王朝,最初都是在中华文明地域之外成立政权形式,因为在进入“中国”之后认识到无法用自己的传统方式统治“中国”,开始向中华王朝转化;然而由于它们进入“中国”的方式都是通过武力,造成了与“中国”民众之间的严重的民族隔阂或民族对立,这使得它不得不在以中华文明方式统治“中国”的同时,又都采用了以“民族”牵制“中国”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在实行民族等级制度的基础上,采用一种“多元式天下”的统治模式来建立王朝的政治构造和地域构造。[6]

    “多元式天下”的统治模式,就是将统治领域至少划分为华夏和本民族两个地域,分别采用不同的统治方式进行统治,比如辽朝划分南北两个统治领域,元朝保留岭北行省均属此例。“多元式天下”统治模式的思想,就是要保持一个没有受到中华文化熏陶的本民族的根据地,使之成为牵制“中国”的力量。因此,由非汉民族建立的王朝,事实上都同时具有着中华王朝与民族政权的双重性质,其最高统治者又都兼有中华王朝的皇帝与民族酋长的双重身份。“多元式天下”统治模式的具体政策大约有如下几点:

    首先是拒绝汉人进入民族地域,严格禁止中华文明在民族地域的传播。第二,不惜以牺牲本民族一部分人的生活幸福为代价,在本民族地域内强行保留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社会构造。第三,从制度上拒绝汉人参与民族地域的管理。比如辽代的“南北面官制”。第四,通过一定制度,明示或暗示除定于中国地域的首都之外,民族地域内仍然存在着王朝的另一个政治中心。例如辽代有“四时捺钵”,元代有“二都制”。 清王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王朝,比起以前的非汉民族王朝来,更是最大程度地发挥了“多元式天下”统治模式中牵制中国的思想。

    清王朝实行了民族等级制度,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的许多重要职位为只有满人才可以出任的“满缺”,并专门开设了促进满人致仕的科举考试。清王朝实行了民族隔离政策,建立起满洲封禁政策,不许汉人移住其王朝的“龙兴之地”。清王朝的八旗制度,虽然最初不是专为牵制汉人而设,但是在入关之后成为清王朝统治中国、牵制汉人最重要的力量这一点却是不容置疑。正因为如此,八旗制度不但一直没有被削弱,反而经过多次改造不断得到强化。八旗中虽然也有汉军八旗,但是因为八旗既是政治、军事组织,又是生产、生活组织,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社会,包括禁止旗人与非旗人之间的通婚等等,因此八旗制度实质上已具有民族集团的性质,致使很多旗人只知其籍贯在旗与否,而不知其民族为满为汉。

    清王朝比其他非汉民族王朝高出一筹的地方,还在于它能够将“多元式天下”的统治模式运用到蒙古、新疆、西藏民族与汉族的关系上,以壮大牵制汉人的力量。在康雍乾三世,蒙古、西藏和新疆陆续进入清王朝的版图之中。从“新疆”的地名中就可以看出,清王朝认为这是她带来的新领土。然而,清王朝处理这三个地区的最基本思想是将它们看作是满族的领地而禁止汉人移居,将当地原住民看作是满族统治者的属民而禁止与汉人接触,甚至明文规定当地原住民不许学习汉文,严格禁止中华文明在这些地区的传播。

    在这些地区,清王朝采用了与统治汉人地区截然不同的政策,基本上保留了传统的社会制度,给当地原住民以相当大的自治权。清王朝有意制造了一种满与蒙古、藏、维吾尔是一个政治联盟的印象,当然这都是在与汉人相对的意义上。比如,它在颁发给当地首长的印上只刻上满文、蒙文、藏文与维吾尔文,而不刻汉文;朝见皇帝时的路线也要经过皇帝选定,尽量避开中原地区甚至所有汉人地区;皇帝接见蒙古、藏和维吾尔领袖的地方,最主要的不是首都北京,而是地处长城之外、蒙古地区内的承德,“接见”的目的是确认双方的政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一种“会盟”。

    清王朝还就这三个有别于“中国”的特别地区建立起独自的法律体系,并在中央六部之外设立“理藩院”,专门处理有关这三个地区的事务;将西藏地区的最高长官“驻藏大臣”、新疆地区的最高长官“伊犁将军”等职务规定为“满缺”,将理藩院的所有职务规定为“满缺”或“蒙缺”。显然,清王朝制定这些政策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照顾当地的原住民,而是出于作为一个只有一百多万人口和三十万军队的民族如何统治中国的需要[7]。因为中华王朝在历史上屡屡遭受北方游牧集团的侵略,由清王朝建立的这一政治联盟无形中从心理上给了汉人以巨大的压力。清王朝设立下各种牵制汉人的繁杂的政策和制度,是它统治了中国近270年的结果,更是它能够统治了中国近270年的重要原因。

    可是,作为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王朝,清王朝统治蒙古、西藏和新疆的思想和政策,阻止藏、维、蒙等边疆民族形成中国人和中国国家的意识。19世纪70年代以后,清王朝在一系列内忧外患下,逐渐放弃民族政权的性格,开始向纯粹的中华王朝过渡。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加上在欧洲文明的扩张面前,对于周边民族来说中国已不再是唯一具有吸引力的文明中心。所以,直到清王朝灭亡,藏、维、蒙等民族,也没有具备中国人和中国国家的意识,而是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后立即出现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正是因为如此,中国的近代国家建设实际上从一开始就与西方国家不同:它必须回答应该如何消除边疆民族中的分裂主义倾向,或者说,它自身就必须是一种民族问题的对策。

    也正是因为如此,梁启超先生主张,在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变中,只有导入将清王朝皇室作为一种政治“装饰品”的“虚君共和”,才能保持中国的统一。他公言:如果拒绝“虚君共和”,甚至是将上述的“虚君共和”改头换面,以属于汉人的孔子后裔为“虚君”,也会招致蒙古、新疆和西藏等边疆地区的民族中出现摆脱中国的呼声。回想20世纪中中国在民族问题上所经历的一系列磨难,不能不惊叹梁启超思想的过人之处。然而,历史没有选择梁启超,而是选择了孙中山。于是,梁启超先生的担忧也就不幸而言中。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续)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2、“国民国家”的思想与民族

      梁启超与孙中山之差,实质上也就是对“国民国家”思想的认识之差。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中国的思想界里,有关国家的思想开始出现一个革命性的变化。这就是:无论是革命派,还是维新派都先后开始主张抛弃或改造传统的王朝体制,建立近代的国民国家体制。从清末新政到辛亥革命、从梁启超的虚君共和到孙文的民主共和,其最终目标都集中到了在中国建设一个与传统王朝体制截然不同的国民国家上。

      所谓国民,梁启超早在1899年10月15日的《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中如此定义:“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事,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辱,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毫无疑问,梁启超也向往建设一个民主的中国。

      可以肯定,戊戌变法失败以后流亡到日本的梁启超,已经变成一个坚定的“国民国家论”者。他说:“今日世界之竞争国民竞争也。”早已建成国民国家的欧美各国,对中国虎视眈眈。但是,“今我中国国土云者,一家之私产也;国际(即交涉事件)云者,一家之私事也;国难云者,一家之私祸也;国耻云者,一家之私辱也。民不知有国,国不知有民,以之与前此国家竞争之世界相遇,或犹可以图存,今也在国民竞争最烈之时,其将何以堪之!其将何以堪之!”[8]所以,必须通过建设国民,建设国民国家,以动员全体国民的力量来求国家之生存。

      而清末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革命家们,实际上也是以在中国建立一个国民国家为目标。这一点,可以从革命家将推翻清王朝建立新中国与构筑“中华民族”一事联系在一起考虑上看出。早在1895年1月,孙中山先生就在香港制定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的兴中会入会誓词。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也将民族主义列为首位。朱执信在1905年说道:“革命者,以去满人为第一目的,以去暴政为第二目的。”[9] 1906年的〈同盟会军政府宣言〉也这样写道:“维我中国开国以来,以中国人治中国,虽间有异族篡据,我祖我宗常能驱除光复,以贻后人。今汉人倡率义师,殄除胡虏。此为上继先人遗烈,大义所在”;“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驱除鞑虏之后,光复我民族的国家,敢有石敬瑭、吴三桂之流,天下共击之”。可以说,清末的革命,在是一场翻天覆地的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之前,首先是一场民族革命。

      革命派们之所以热衷于民族革命,就是因为他们发现,他们对清王朝的民族仇恨,按照各个近代国家奉为真理的国民国家=民族国家的理论,正好可以被解释成建设近代国家的必要步骤而被正当化了。因为按照这个理论:近代的民族和近代的国家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近代的国民国家也就是民族国家;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民族,一个民族建设一个国家。换言之,“驱除鞑虏”,不仅是在打倒一个旧王朝,而且是在建设一个新国家(nation state)。所以,他们敢于堂而皇之地鼓吹:“中国,就是中国人的中国。谁是中国人,是汉人种。中国的历史是汉人的历史”;[10]“中国,是汉族的中国”;“中国是中国人的中国,不是满洲人的中国”,[11]大肆宣扬“满洲人非中国之人”的思想。

      毫无疑问,20世纪以来中国的近代国家思想、即国民国家思想,都受到了西方的影响。在欧洲作为近代现象出现的nation,既是民族,又是国民;nation state,既是民族国家,又是国民国家。这是由西欧、甚至整个欧洲的历史所决定的。可是,清王朝与各个民族,尤其是与汉族之间的关系,与罗马教廷与各国之间的关系不同。西欧各国冲破教廷的束缚,是为了建设一个名副其实的主权国家。它建设国民和国民国家的基本前提是首先建设一个中央集权的、有着统一领域的绝对主义国家,而清王朝已经是一个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清末的民族革命设定了汉族与满族的敌对关系,却没有想到应该提出一个适合于中国多民族国家传统的政治体制模式。所以,在清王朝崩溃、现有主权国家秩序的秩序被打破而新的具有权威性的中央权力没有出现之前,非汉民族的分裂主义思想和运动也就应运而生了。

      梁启超先生正是从维护国家统一的考虑出发,尽管对清王朝政治深恶痛绝,仍然反对在中国实行“民主共和制”。1911年10月-11月,也就是在辛亥革命前后,他在《新中国建设之问题》一文中仍然说道:“呜呼!吾中国之大不幸,乃三百年间戴异族为君主,久施虐政,屡失信于民,逮于今日,而今此事亦成绝望,贻我国民以极难解决之一问题也。……盖吾畴昔确信美法之民主共和制,决不适于中国,欲跻国于治安,宜效英之存虚君,而时势之最顺者,似莫如就现皇统而虚存之。十年来之所以慎于发言,意即在是。”

      这时的“革命”与“维新”,表面上分歧在于中国未来的国家政体,是应该实行“虚君共和”,还是应该实行“民主共和”上;实际上只是在于如何理解国民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上,或者进一步说,就是对于“民族”的不同认识上。

      梁启超除了“国民”的概念以外,还是将“民族”和“民族主义”等概念最早介绍到中国来的思想家。在1901年10月写就的《国家思想变迁之异同论》中,他指出,民族主义的潮流已经势不可挡:“此一大主义,以万丈之气焰,磅礴冲激于全世界人人头脑中,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凡国而未经过民族主义之阶级者,不得谓之为国。”梁启超认为欧洲各国之所以能够在此百年之内强盛起来,就是因为培养了国民的民族主义思想。在这点上,孙中山先生也持有相同的认识,他曾经说过,“欧美之进化,凡以三个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罗马之亡,民族主义兴,而欧美各国独立”。也就是说,梁启超和孙中山都认为要想在中国建设国民国家,首先就要培养民族主义。

      然而,与革命家们先民族(nation)后国家(nation state)、即按照他们人为设定的“民族”的尺寸建设国民国家的道路不同,梁启超先生主张的是一条先国家(nation state)后民族(nation)、即按照国民国家的尺寸建设(或者是“整合”)“民族”的道路。梁启超曾经对民族主义做过如下定义:“盖民族主义者,谓国家恃人民而存立者也,故宁牺牲凡百之利益以为人民。”很明显,他认为民族主义思想产生的前提是国家尊重民意:“国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结契约而成立者也,故人民当有无限之权,而政府不可不顺从民意。是即民族主义之原动力也。”[12]从梁启超就国民国家与民族主义之间关系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梁启超所说的民族主义,实质上就是国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换言之,国家尊重民意,才能形成国民,国民国家是实现民族=国民的前提。

      3、“中华民族”的思想与国民国家

      在辛亥革命的鼓舞下,从1911年10月起,中国各省纷纷宣布“独立”。然而就在同年12月里外蒙古也宣布“独立”,一年又两个月后(1913年2月)西藏也宣布了“独立”。[13]也许今天看来,中国各省的独立指的是汉族从满清统治下的独立,蒙古和西藏的独立是从中国独立出去,两种独立的性质并不一样。但是在当时说来,因为清王朝还是中国的合法政府,“从清王朝统治下的独立”与“从中国的独立”,从论理上来讲两者本来就难以区分,根本谈不上一个是正义,一个是非正义。

      当清末民初的革命家们意识到:他们先民族(nation)后国家(nation state)的建设中国国民国家的方法反而为分裂主义提供了口实,而中华民国应该也必须继承清王朝的疆土与属民时,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革命家们的民族主义思想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经过提倡“五族共和”的阶段,最后落实到号召“中华民族意识”上。然而与在革命阶段中经过革命家们反复验证的“汉族=中华”的公式不同,这里的“中华民族” 已超过了类似今天语言中的汉族、藏族、苗族那样的“民族”的层次,涵括了中国所有的国民。作为实现国民统合的象征而被提出的“中华民族”,其内涵就是“中国国民”;而被看作为终极目标的“中华民族国家”,实质上就是中国的“国民国家”。毫无疑问,实现“中华民族”,是将产生于欧洲的国民国家=民族国家的理论与中国多民族的现实结合起来的最好途径。

      孙中山先生以来的中国历代政府,都将在多民族的中国实现国民国家的形式、即实现超民族的广泛的国民整合设定为一个重要的政治目标;尽管具体方式各自不同,基本方向都是朝着实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即建设一个与国家等身大的民族。南京国民政府主要强调从文化上进行民族同化,例如:民国二十年九月三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三民主以教育实施原则〉提出:“依尊中山先生民族平等之原则,由教育力量力图蒙藏人语言意志之统一,以期五族共和的大民族主义国家之完成”。在附件〈实施纲要〉中更具体提出:“一、各级学校之课程应根据内地各级学校课程标准,并斟酌蒙藏情形编定之。二、小学校之教科图书用蒙藏文,蒙汉文合编之中等以上学校之教科图书,以用汉文编订为原则”;并将第一教育内容规定为“中国民族之融合历史。”[14]

      到了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实现全民总动员,蒋介石更明确主张中国只有一个民族——“中华民族”,而包括汉族在内的各个民族同是属于“中华民族”的宗族。他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和而成的。融和于中华民族的宗族,历代都有增加,但融和的动力是文化而不是武力,融和的方法是同化而不是征服。在三千年前,我们黄河、长江、黑龙江、珠江诸流域,有多数宗族分布于其间。自五帝以后,文字记载甚多,宗族的组织,更斑斑可考。四海之内,各地的宗族,若非同源于一个始祖,即是相结以累世的婚姻。”“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即为各宗族共同的命运的纪录。此共同之纪录,构成了各宗族融合为中华民族,更由中华民族,为共御外侮以保障其生存而造成中国国家悠久的历史。”[15]

      中国共产党根据列宁主义的“民族平等”的原则,指出否定国内各民族的存在损害了“少数民族”的利益;但是也同时指出国内各民族、也就是所有的中国国民同属于中华民族。国内各“民族”是以其共通的历史和文化为范围的“民族”,即ethnic group;中华民族则是与国家等身大的、以领土为范围的“民族”,即nation。比起前者来,“中华民族”更重视的是领土性的属性,因此,提倡“中华民族”的实质就是按照国民国家的理论实践国家整合。中国共产党从抗日战争时期开始高举中华民族的旗帜,然而由于列宁主义与国民国家思想之间的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所走过的国家整合的道路也就特别曲折。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再续)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伊始,就从1950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民族社会历史文化调查,对全国各地上报的400多个“民族”进行了识别和认定(即考察和确定各个ethnic group是否具备可以被称作“民族”的条件)。到1979年为止,中国政府在汉族以外,正式承认了55个民族。出于保护少数民族及其权益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今天,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广泛落实,每个少数民族都有了自己的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一直没有正式使用“国民”一词来概括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然而,按照国民国家的理论,国民国家要求同质的国民,所以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民族。即使能够以“多元一体说”来解释各民族与“中华民族”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正式认定全体国民由56个“民族”组成一事也显然与国民国家的思想相悖。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际上从行政上规定了每个民族都有不同的立场,并且鼓励人们更加重视保持自己的民族属性。所以,在通过“中华民族”实现国家整合的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也存在着一个如何定位的问题。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每个公民只有在公共政治的领域内以国民和市民的身份出现,在私的和文化的领域内以民族的成员出现时,才能够避免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利害冲突,尤其是大规模的民族冲突。但是,如果在公共政治的领域内也将民族作为一个单元,那么在与其他民族相比较、相对立的意识下,“民族”就有变成一个排他的利益集团的可能,甚至进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而在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对于一个同时具有民族成员和国家公民双重身份的人来说,绝对难以做到对于民族和国家保持双重的忠诚。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如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目的只是停留在保护少数民族及其权益一点之上,其本身反而可能成为阻碍国家整合的因素。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案。此次修改触及部分多达49处,在笔者看来,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上。第一个为积极推动经济开发,同时指出在经济开发中应该保障少数民族及民族自治区域的权益。例如,第六十五条中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底线部分为新增加或修改部分,以下同)一文。增加第六十六条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等。

      第二个为表现出了从国家的长期战略高度统筹民族政策的思想倾向。例如,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原为“要尽量配备”);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从原来的“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修改为“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六十五条中增加了“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一文等等。

      对于一贯积极主张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能够在基本法中鲜明地提出民族自治区域要对内实行各族居民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对外加入全国统一的经济体系和市场,并且提出促使少数民族吸收国家主流文化的主张,不啻为一个革命性的变化。可以说,时隔十七年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义之一,在于向少数民族直言不讳地公布了中国政府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这就是:中国注意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积极落实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但是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都不允许她们成为一个脱离于国家的存在,将自己的权利超越于国家利益之上。

      西藏、新疆地区分裂主义势力的抬头,是此次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背景之一。从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可以看出这样一种思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在人员、物质、资金各方面的交流,实现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一体化,并逐步促进少数民族理解和接受中国的主体文化,是彻底消灭分裂主义势力并铲除其滋生土壤的最佳方法;今日的西部大开发也正是体现了这种思想。由整合经济到整合国民、从形成国内统一的市场到形成中国统一的nation(国民=民族),这种思想所指出的方向,和当年许多欧洲国家形成国民国家的经历极为相像。

      然而,对于一个同时承认它的国民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来说,国民国家的理论就像一把既可能保护自己,也可能伤害自己的双刃剑。因为国民国家思想的根本原理之一就是实行民族自决;按照这个原理,每一个被认为是“民族”的社会集团,都有独自建立民族国家=国民国家的权利。在“56个民族”与“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双重“民族”并存的国度里,“民族”,既可以被人理解为“中华民族”;也同样可以被解释为56个民族中的某个民族,成为分裂国家的借口。

      结语

      “中华民族”一词,代表了中国在20世纪追求近代国家所走过的历程。民族国家就是国民国家。尽管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通过强调“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整合国民,进而达到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目的,正是为近代以来各代中国领导人所认同的以国民国家理论实现近代国家的方法。然而,让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大地上的所有人们都拥有一个共同的中华民族=中国国民的意识,是一个极为困难的事业。这不仅是因为清王朝的统治致使藏、维、蒙等民族没有形成中国人和中国国家的意识,同时还因为国民国家=民族国家的理论导致了“民族”概念的高度政治化。就内涵而言,“民族”不啻为一道城壕,强迫城内的人们进行万民一致的政治认同;从外延来看,“民族”又象是一条鸿沟,阻隔人与人、民族集团与民族集团之间进行自然的融和同化。中国近代以来开始强调“民族”,然而事实却是,只要提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时,就会招来“实行民族同化”的攻击;而同意中国具有多数的民族时,又必然有人以“民族自决”为招牌,使国家面临分裂的威胁。

      已故剑桥大学教授格尔纳(Ernest Gellner)曾经在他的名著Nations and Nationalism(《民族与民族主义》或译《国家与国家主义》)中指出:“‘民族’是天赋的划分人类的自然存在,‘民族’姗姗来迟但生就命中注定无法脱离政治的说法,都只不过是一个神话。……‘民族’既不是存在于每个事物内部的自然本质,也无法成为(生物界)自然繁衍传续原理的政治翻版。民族国家也不是每个民族ethnic group和文化集团的必然归宿。”[16]“民族”是西方国家为了建设近代国家而“创造”的,然而就是在建立起了近代国民国家体系的西方国家,就像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那样,过多强调“民族”仍然也会造成对现有国家体制的威胁。

      中国近代以来关于“民族”的思想,与中国的历史风土也相去甚远。[17]中国古代并非没有“民族”的意识,占中国主体的汉人从古代就表现出一种文化民族主义的倾向,但是近代以前她对民族的认识,不过是一种流动型文明共同体的概念:一个人和一个共同体或为“蛮夷”、或为“华夏”,要看她认同于何种文化;而随着文化认同的变化,每个人或者每个共同体都可从夷变为华,亦可从华变为夷[18]。例如,贞观23年,唐太宗李世民曾经和兵部尚书李靖进行过这样一段有名的对话:“太宗曰:朕置瑶池都督府,以隶安西都府,番汉之兵,如何处置?靖曰:天之生人,本无番汉之别,然地远荒漠,必以射猎为生,由此常习战斗。若我恩信抚之,衣食周之,则皆汉人矣。”[19]承认个人或集团的“民族”属性具有可变性,所以不以它为区别彼此的绝对标准,因此能够使具有不同文化的人们淡漠隔阂走向自然融合。“中国”在历史上绵延传承,在地理空间上蔓延扩展,正是这种认识和政治的结果。

      的确,近代国家已不可能再仅仅是一个文明的共同体。但是就像格尔纳教授指出的那样,“只有文化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20]任何近代国家也都同样不能缺乏整合国民的文化纽带。在笔者看来,要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文明、并且一直坚持开放的文明共同体理念的国度里建设一个统一的近代国家,更有条件容易做到的应该是“文化与政治的统一”,而不是一味强调“民族”的概念并使之政治化。

      【注释】
      [1] 王柯「モンゴル?チベット?東トルキスタン独立邉印埂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