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同性恋是病态吗?
·丛 中·
同性恋者的确认似乎不是太难,只要在不同程度上对相同生理性
别的个体产生性欲、性行为的人可以被看作是同性恋者。
同性恋是否属于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目前仍有争论。DSM-Ⅳ和
ICD-10已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删除,而我国CCMD-Ⅱ-R中仍将同性
恋列为性行为障碍的一种。CCMD-Ⅲ工作组对同性恋的调查正在进步之
中。现在,多数精神科医生依然赞同“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心理
障碍或性行为障碍”的观点,其理由通常有以下几点,试分析如下:
1.在人群中,多数人是异性恋者,而同性恋者只占极少数,所以他
们是病态。即:少数即为病态。
其实,依据统计学标准来判断正常与病态,经常会出现问题。以
智商为例,智商过低或过高者都少数人,智商过低是异常,而智商过
高者则是正常人,甚至是天才。右位心、左利手、AB血型者是少数
人,但他们不被看做是病态。世界上每个人的相貌、个性是独一无二
的,也未被看作是病态。那么有什么理由仅只因为同性恋者在人群中
占少数就被看作是病态呢?
2.同性恋者的性行为与人类繁衍的生殖目的相违背,故为病态。
异性恋者的性行为可以引出妊娠、生育的现实结果,毋庸置疑。
异性恋者从恋爱到结婚,在生理上仅是为了生孩子吗?完成了生育任
务的夫妻为什么还要过性生活呢?他们这样做的内在驱力是什么?显
然,从根本上说,他们是在追求获得性快感、性心理的享乐。同性恋
者虽然不能通过同性性行为生育后代,但他们同样在追求获得性快感
和性满足,在这一点上与异性恋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异性恋者非生育
性的性行为也同样违背了生殖的目的却被视为正常,同性恋者为什么
就被认为是病态呢?
3.同性恋者的性心理、性行为模式不“标准”。
同性恋者给我们描述的他们爱慕同性时的心理反应和感受与我们
异性恋者完全相同,所不同的仅是,在性指向方面,同性恋者指向同
性,异性恋者指向异性。在性行为方面,同性恋者所采用的所有性行
为方式,除无阴茎/阴道性交外,均可见于异性恋者。据调查,人们
的性行为方式花样繁多、因人因兴趣而异。异性恋者之间阴茎/肛门
性交者亦有之(23.8%,男同性恋者为10-51.5%,引自张北川著《同性
爱》120页、122页)。因性行为本无固定标准模式可言,同性恋者的
性行为也就无所为是否“标准”。
4.同性恋者心理活动的其它方面可能存在异常。
这是前来就医的同性恋者给医生留下的印象。确实,社会公众不
能理解、接纳同性恋者,有时包括同性恋者本人在内,这给同性恋者
带来心理上的压力、烦恼和痛苦,甚至可能使他们憎恶自己、仇视社
会,使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医生。如果他们能够做到自我接纳,则不会
有上述痛苦。E. Hooker(1957年)曾对30名未曾就医的男同性
恋者与30名同样年龄、智商和受教育情况的男异性恋者进步了配对
研究,结果是在心理健康的评分方面二者之间没有区别。其它一些较
为严格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同性恋现象与个体的智力水平、内在心理
特徵及人际关系功能没有直接的关系,无法以这些方面能力的强弱来
区分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
DSM-Ⅲ-R将“精神障碍”定义为“在某个人身上发生的临床上明
确的行为或心理上的综合征,与之相关的有现实的苦恼(痛苦的症状)
或无能(一面或多项重要功能的损害)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
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巨大危险”。显然,精神障碍的定义、标准不
适合于同性恋者。此外,同性恋者在心理活动的自我整体性、与现实
环境的统一性及个性稳定性方面也未受到其性指向的损害。
5.同性恋是违反道德的疾病行为。
依照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同性恋是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其实,
何止是同性恋,异性恋者之间的诸多性行为,如婚外恋情、卖淫嫖娼
等,都为中国传统道德所不允,却不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毕竟,医学
诊断与道德判断有着本质的不同,其界限不容混淆。否则,医学诊断
就会被“滥用”,而一切都用“道德”来衡量,也会重犯“泛道德主
义”的错误。如果违反道德规范就是疾病的话,婚外性行为和卖淫嫖
娼就应与同性恋一同被诊为“疾病”,并得到医生的矫治。
6.对同性恋进行疾病诊断是中国特色。
与近年来“气功所致精神障碍”不同,同性恋现象本身不是中国
文化的产物,也非从国外进口来的“泊来品”。同性恋是古今中外都
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同性恋不是中国特色。将同性恋问题医学化、
进行疾病单元诊断的首先是外国人而不是中国人。中国历史文献中描
述同性恋现象时并没有把它当做是“病态”。同性恋是精神疾病的观
点在国外历史上曾统治了大约一百多年的时间,但近几十年来,经过
对同性恋进行大量科学研究,这一观点已被否定,故DSM-Ⅲ和ICD-10
已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删除。如果我们把保留同性恋的诊断视为具
有中国特色的话,那只能说明我国的精神医学工作者对同性恋现象的
认识仍停滞在国外几十年前的水平上。
综上所述,我个人的初步看法是,同性恋是一种少见的自然现象,
而不是病态。当然,同性恋人群本身又是一个庞杂异质的群体,其中
包括许多不同的亚群,难以一概而论,需要今后严格定义、细致分类
进行较大样本的深入研究。我相信,重视和开展同性恋问题的讨论和
研究,必将是有益于同性恋者和社会公众的。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0月1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丛 中·
同性恋者的确认似乎不是太难,只要在不同程度上对相同生理性
别的个体产生性欲、性行为的人可以被看作是同性恋者。
同性恋是否属于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目前仍有争论。DSM-Ⅳ和
ICD-10已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删除,而我国CCMD-Ⅱ-R中仍将同性
恋列为性行为障碍的一种。CCMD-Ⅲ工作组对同性恋的调查正在进步之
中。现在,多数精神科医生依然赞同“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心理
障碍或性行为障碍”的观点,其理由通常有以下几点,试分析如下:
1.在人群中,多数人是异性恋者,而同性恋者只占极少数,所以他
们是病态。即:少数即为病态。
其实,依据统计学标准来判断正常与病态,经常会出现问题。以
智商为例,智商过低或过高者都少数人,智商过低是异常,而智商过
高者则是正常人,甚至是天才。右位心、左利手、AB血型者是少数
人,但他们不被看做是病态。世界上每个人的相貌、个性是独一无二
的,也未被看作是病态。那么有什么理由仅只因为同性恋者在人群中
占少数就被看作是病态呢?
2.同性恋者的性行为与人类繁衍的生殖目的相违背,故为病态。
异性恋者的性行为可以引出妊娠、生育的现实结果,毋庸置疑。
异性恋者从恋爱到结婚,在生理上仅是为了生孩子吗?完成了生育任
务的夫妻为什么还要过性生活呢?他们这样做的内在驱力是什么?显
然,从根本上说,他们是在追求获得性快感、性心理的享乐。同性恋
者虽然不能通过同性性行为生育后代,但他们同样在追求获得性快感
和性满足,在这一点上与异性恋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异性恋者非生育
性的性行为也同样违背了生殖的目的却被视为正常,同性恋者为什么
就被认为是病态呢?
3.同性恋者的性心理、性行为模式不“标准”。
同性恋者给我们描述的他们爱慕同性时的心理反应和感受与我们
异性恋者完全相同,所不同的仅是,在性指向方面,同性恋者指向同
性,异性恋者指向异性。在性行为方面,同性恋者所采用的所有性行
为方式,除无阴茎/阴道性交外,均可见于异性恋者。据调查,人们
的性行为方式花样繁多、因人因兴趣而异。异性恋者之间阴茎/肛门
性交者亦有之(23.8%,男同性恋者为10-51.5%,引自张北川著《同性
爱》120页、122页)。因性行为本无固定标准模式可言,同性恋者的
性行为也就无所为是否“标准”。
4.同性恋者心理活动的其它方面可能存在异常。
这是前来就医的同性恋者给医生留下的印象。确实,社会公众不
能理解、接纳同性恋者,有时包括同性恋者本人在内,这给同性恋者
带来心理上的压力、烦恼和痛苦,甚至可能使他们憎恶自己、仇视社
会,使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医生。如果他们能够做到自我接纳,则不会
有上述痛苦。E. Hooker(1957年)曾对30名未曾就医的男同性
恋者与30名同样年龄、智商和受教育情况的男异性恋者进步了配对
研究,结果是在心理健康的评分方面二者之间没有区别。其它一些较
为严格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同性恋现象与个体的智力水平、内在心理
特徵及人际关系功能没有直接的关系,无法以这些方面能力的强弱来
区分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
DSM-Ⅲ-R将“精神障碍”定义为“在某个人身上发生的临床上明
确的行为或心理上的综合征,与之相关的有现实的苦恼(痛苦的症状)
或无能(一面或多项重要功能的损害)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
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巨大危险”。显然,精神障碍的定义、标准不
适合于同性恋者。此外,同性恋者在心理活动的自我整体性、与现实
环境的统一性及个性稳定性方面也未受到其性指向的损害。
5.同性恋是违反道德的疾病行为。
依照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同性恋是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其实,
何止是同性恋,异性恋者之间的诸多性行为,如婚外恋情、卖淫嫖娼
等,都为中国传统道德所不允,却不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毕竟,医学
诊断与道德判断有着本质的不同,其界限不容混淆。否则,医学诊断
就会被“滥用”,而一切都用“道德”来衡量,也会重犯“泛道德主
义”的错误。如果违反道德规范就是疾病的话,婚外性行为和卖淫嫖
娼就应与同性恋一同被诊为“疾病”,并得到医生的矫治。
6.对同性恋进行疾病诊断是中国特色。
与近年来“气功所致精神障碍”不同,同性恋现象本身不是中国
文化的产物,也非从国外进口来的“泊来品”。同性恋是古今中外都
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同性恋不是中国特色。将同性恋问题医学化、
进行疾病单元诊断的首先是外国人而不是中国人。中国历史文献中描
述同性恋现象时并没有把它当做是“病态”。同性恋是精神疾病的观
点在国外历史上曾统治了大约一百多年的时间,但近几十年来,经过
对同性恋进行大量科学研究,这一观点已被否定,故DSM-Ⅲ和ICD-10
已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删除。如果我们把保留同性恋的诊断视为具
有中国特色的话,那只能说明我国的精神医学工作者对同性恋现象的
认识仍停滞在国外几十年前的水平上。
综上所述,我个人的初步看法是,同性恋是一种少见的自然现象,
而不是病态。当然,同性恋人群本身又是一个庞杂异质的群体,其中
包括许多不同的亚群,难以一概而论,需要今后严格定义、细致分类
进行较大样本的深入研究。我相信,重视和开展同性恋问题的讨论和
研究,必将是有益于同性恋者和社会公众的。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0月1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