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有了“返加证”,亦即俗称“请假”。是否可以不必在加拿大居住,而连续申请3年“返加证”,亦即请假3年,是否可以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呢?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则不可以。入籍的问题,是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上“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4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满3年,并满足其他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公民法》上居住3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于“居民”这个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的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加拿 大,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他(她)的离境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性的因素消失,他(她)还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4年中住满3年,就是实际住满3年,一天也不能少。
有一个1978年的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3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住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前,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尽管他在3年中经常 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再有一个1997年的案例。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并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法官最后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在加拿大久住,他还是符合人籍条件,他的申请被 批准了。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则不可以。入籍的问题,是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上“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4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满3年,并满足其他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公民法》上居住3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于“居民”这个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的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加拿 大,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他(她)的离境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性的因素消失,他(她)还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4年中住满3年,就是实际住满3年,一天也不能少。
有一个1978年的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3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住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前,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尽管他在3年中经常 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再有一个1997年的案例。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并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法官最后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在加拿大久住,他还是符合人籍条件,他的申请被 批准了。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