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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情权?我们对桌子没有知情权,桌子有自己的隐私权; 正如我们对小留学生的私人生活没有知情权,他们有自己的隐私权;但是对他的父母(作为一个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贪污有知情权。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转子美国驻华大使馆网页.

新闻界与宪法

知情权

Richard A. Bumstead

美国传媒经常被称为“政府的监督者”或“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本文显示,由于传媒对信息的需求,“知情权”法案应运而生,它意味着甚至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平民百姓,现在也有机会接触他们以前无法得到的信息。

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它们体现了“国家对这项原则的重大承诺,即关于公众事务问题的争论应该是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甚至可以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激烈和尖刻的,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猛烈攻击。”这是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南 (William Brennan)撰文所指出的。

但是仍有缺憾。如果公众对正在发生的事一无所知-如果政府偷偷地和寻找借口掩盖其活动-何来对公众事务问题热烈和有的放矢的,尤其是令政府官员感到难堪的辩论呢?历史文献表明,各级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难辞其咎之时。

美国新闻界以使公众了解政府行为从而引起辩论为己任。记者不断寻找可以成为头条新闻的材料-即有关政府官员腐败或机构未能尽职和政府政策失误的素材。新闻界坚持认为,政府很少给予合作。政府官员喜欢公布对其活动有利的信息,而回避令其尴尬的问题。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归根结底是敌对的,而记者大多也宁愿如此。

多年来,记者已找到了一些发现真相的方法。他们翻阅完全公开的档案,如《国会记录》(Congressional Record) 或政府各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在政府中开辟信息来源,即寻找那些与他们相互信任、可就实情透露“不准引用的”信息的官员;还利用“泄露”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时是心怀不满的政府雇员想使违法活动引起注意暗中提供给他们的。记者编写报道前先对许许多多人进行采访,而被采访对象根本不知道所问问题的真正目的。

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为记者获得有关政府活动的信息提供了一条新途径。根据法律,记者可以要求阅读政府记录-不仅是传统上向公众开放的档案,除少数例外,还有政府运作的所有档案。

哪些种类的文件档案呢?就联邦政府而言,如原子能委员会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 对一个原子武器工厂的3万名工人中癌症发病率的研究、1986年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发生灾难性爆炸前两个星期的联邦检查报告, 该报告表明马歇尔航天飞行中心(Mar- shall Space Flight Center)的设备监控显示了不正常情况,以及对国防承包商的审计报告,这些报告揭露联邦税款竟被用于旅游和招待开支。

在FOIA成为法律之前,这类档案是绝不会公开的。当时的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决定谁可以查看和复制它的档案。

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刚建立时,部门负责人负责保存和保护档案,从而也负责规定对它们的使用。最初,政府官员根据普通法惯例,只向那些对政府档案感兴趣的人开放档案,这一惯例通常被称为“需要知晓原则”。州和地方政府也遵循这一惯例。

随着时间的推移,州和地方政府官员可以阻止接触档案的权利因一些立法和法院裁决而受到削弱,由此产生的却是一个几乎没有记者能弄明白的法规大杂烩。记者往往发现,获取某类信息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就联邦而言,国会1946年试图使接触联邦档案的法规自由化,那年的《行政程序法案》(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规定公众能接触政府档案,但又补充说,机构“基于正当理由”,或“为了公众的利益”,可以对接触其档案施加限制。“需要知晓原则”依然有效。

“需要知晓原则”是如何实施的呢?政府官员可就要求了解某一特定文件或报告的人是否需要知晓其内容一事,根据他或她的地位或工作,或想要用信息做什么来作出同意与否的判断。当时没有因某个官员不允许接触政府档案而提出上诉的可能。

实际上,这使记者或公民只能听任某个官腔十足公务员的摆布。以我的亲身经历为例。70年代初,我在美国东北部的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作为一名自由撰稿人从事写作,试图完成一篇关于分散在该州各地由州政府资助的大学经费的报道。我有一种直觉,有些大学在预算中所占的份额较大,而其他的学校则因此受到损害。这一推测如果得到证实,可以写一篇出色的报道。我想比较一下各个大学的开支,以确定是否有哪所学校得到优惠。

我来到了可在一份汇总档案中查到这些数字的地方巡ㄊ慷?Boston)的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我被推来推去,我礼貌地问每个见到的人:“我想看一下去年的大学预算。”所有这些人都向我提出了两个问题:“你代表谁?”和“你要这种资料做什么?”

我实话实说,我只代表我自己,我要这种资料的用途要看我从中发现什么-没有一个人对我的回答感到满意。最后,该州负责教育的副主管人的助手建议我给主管本人写一份申请,他会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考虑。这纯粹是搪塞之辞。

我以前遇到过这种对待,并且学会了不发火。我代表谁和我打算用这种资料做什么与我的请求毫无关系。马萨诸塞州的一项新法律赋予我,实际是任何人,查看和复制有关州政府运作的任何档案的权利(这里有某些可以理解的例外,如执法文件)。

我致函那位主管,引用了那项法律,要求在两周后见到那些档案。在约定的日期,一名职员将我引到议事室,将我想要查看的档案给了我,没有提出任何问题。我相信,这是这个名声较小的州政府机构首次接触马萨诸塞州的档案公开法。从那以后,在该州没有人会被要求说明为何需要了解档案的内容了。他们享有知情权。

今天,美国各州都有了知情权法规。它们包括三个主要部分:推定公众有权接触政府档案,试图拒绝提供信息的政府官员负有举证责任;法庭可作出落实公众的这项权利的裁决;以及某些信息的披露属于法定例外,如纳税申报单。

加州知情权法的序文阐明了这类法律的民主精髓:“在实施这项规章时,州议会认为并宣布,本州各委员会、管理局和理事会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帮助人民开展工作。这一法律旨在使这些机构的行动和审议工作公开化。

“本州人民并未将他们的自主权利拱手让给为他们服务的机构。人民在授权时并未授权他们的公仆决定哪些信息让人民知道有利,哪些信息让人民知道不利。人民强调保持知情,这样他们才能维持对自己建立的机构的控制。”

各州议会颁布的知情权法无一例外都附带着另一种可使监督政府活动工作容易得多的法律-会议公开法。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委员会管理的政府机构都必须通知公众它何时何地开会,会议必须向公众开放,不得在会议外决策(某些情况除外)。例如,马萨诸塞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是由州长任命的旨在协调全州高等教育工作的团体,按马萨诸塞州会议公开法的规定,不得不公开地开展工作。

《阿肯色新闻报》(The Arkansas Gazette)的一位编辑指出,文件公开法和会议公开法使记者和州政府官员的工作方式发生了令人吃惊的转变:“态度发生了转变-不仅是记者的态度,而且是政府官员的态度。从未被报道过的地方教育委员会现在不仅提供它们的开会通知,而且还为记者留出一张桌子和一把椅子。无论小城镇还是大城市都向新闻界开放它们的会议,有些甚至无需记者提出要求便主动这样做。许多记者复制了法律条文的副本,将它们放进皮夹子里,带在身边。他们的战斗性要比以前高得多。州酒精饮料委员会(Alcoholic Beverage Board)离开州议会大厦,试图躲进一名成员在市中心的私人办公室去讨论工作时,记者们阔步进入了那间办公室,要求获准采访。就在上周,政府房地产委员会和私人房地产委员会试图以政府房地产委员会只不过是该私人团体的客人为掩护,举行一次非公开联席会议,但记者施加压力后被允许进入会场。”

在这场席卷全国的公开政府文件和会议的行动中,美国联邦政府当然不会不受影响。在报纸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等团体的督促下,美国国会在11年内就这一问题举行了几次委员会听证会。没有一个作证的行政官员赞同拟议的知情权法,认为它对行政特权构成了威胁。

尽管如此,美国国会于1966年7月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它使知情权原则适用于联邦档案。据说,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签署这项法案时不太情愿。8年后,该法案经过修正变得更加有效。同年,另一项法规,即1974年的《隐私权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生效,赋予个人接触联邦档案中所载其本人信息的权利。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阳光法案》(Sunshine Act),该法案经杰拉尔德·福特(Gerald Ford)总统签署后成为联邦法律,它相当于州的会议公开法。

FOIA规定,“任何人”可接触联邦政府行政部门档案的权利,法庭可就其知情权作出裁决。但它不适用于美国国会、联邦法院系统、或白宫内总统的行政工作人员保存的档案。适用于这类档案的是其他一些限制更多的法规。

若要根据FOIA从美国联邦政府那里获得信息,任何人-记者、普通公民,甚至外国人-只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想要的信息,并将其递交拥有这些档案的机构内的FOIA官员。你可以要求浏览这些档案或得到复制件。该机构可能收取合理的查找和复制费。它须在10天内提供所寻求的档案,或者说明这些档案属于FOIA中的例外情况,因而有权拒绝提供。

属于某些种类的信息通常可以拒绝提供。这些受到限制的种类是:国家安全、贸易机密和商业机密信息、机构的内部备忘录、会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档案、执法调查档案及先有法律具体说明属于例外的信息(例如,纳税申报单中的信息)。如果申请遭到拒绝,你可以先就这一决定吁请该机构再一次审查,直至最后向一家联邦法院上诉。政府有责任证明你索要的信息的确属于法定例外。

但是,自FOIA出台以来的情况表明,许多政府官员尽可能地紧扣字面解释该法案,迫使申请者诉诸法院要求澄清。许多起诉案例涉及何为合理的查找和复制费。1990年,美国能源部(Depart- ment of Energy)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Denver, Colorado)《落基山新闻》(Rocky Mountain News)的一位记者,她的报社若要获得前能源部长的差旅档案,必须支付1百万美元的查找和复制费。政府机构经常以根据FOIA提出的申请数量巨大为由,往往无法在10天回答期限内提供信息,而法院也不太愿意坚持要求政府机构机服从。

除了程序障碍外,无数案例的判决涉及到实质性问题。实际上,何为政府档案?1974年的《隐私权法案》是如何违反《信息自由法案》的呢?是根据美国总统的保密级别制度,某些文件被标上“机密”或“最高机密”,还是以 FOIA为准?这类问题使一个与FOIA相关的小型行业应运而生。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每年为现在肯定已人数众多的FOIA律师队伍出版一份案例清单。最近的这份清单包括371页的例证,并附带着一份260页带注释的 FOIA史的指南。

结果,许多记者避免利FOIA程序。《弗雷斯诺(加州)蜜蜂报》 (Fresno [California] Bee)的一位调查记者说:“我通常对FOIA抱敬而远之的态度。我不能一辈子等着靠FOLA提供信息。”

任何认为自己根据FOIA提出的申请未得到适当处理的记者,都可向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信息自由服务中心(Freedom of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寻求帮助。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记者委员会(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的一个项目是监督政府是否遵守FOIA,并对记者进行有关FOIA程序的教育。各州的记者协会还监督州和当地政府遵循当地档案公开法和会议公开法的情况。

信息自由服务中心主任丽贝卡·多尔蒂(Rebecca Daugherty)说:“人们本应更多地利用FOIA,但他们认为这样做太麻烦而且太费时间。这很可惜。已出现过一些因利用FOIA而编写的卓越的报道。我们知道,还有许多其他报道有待撰写。”

1989年,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Atlanta, Georgia)的主要报纸《宪法报》 (Constitution) 有过一篇这样的报道。它怀疑当地的银行没有按公平的金额贷款给黑人去购

买黑人街区的住房-这是联邦法律禁止的一种歧视行为。但是,如何证实这一情况呢?询问银行官员只会得到闪烁其辞但又非常圆滑的回答,如“我敢肯定我们银行的贷款政策是合法的。”实际上,他们的记录可能非常混乱,即使银行官员愿意去研究这一问题,也无法提供现成的答案。

《宪法报》根据FOIA申请获取这一数据,并得到7个计算机磁带,上面列有亚特兰大前6年中的10.9万笔房地产贷款。随后,报社安排一个计算机中心将这一数据与可以显示居民的种族构成的人口普查表进行了对比。调查结果震惊了以种族关系而自豪的亚特兰大:亚特兰大各银行发放给白人的住房贷款笔数比同等收入的黑人高5倍之多。

亚特兰大一家主要银行的董事长说:“这些数据说明问题严重,让人吃惊。亚特兰大的银行家对内城居民采取歧视做法,但这不是恶意的。”

经过数月“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辩论,亚特兰大的银行修正了他们的借贷做法,承诺向黑人区提供数百万美元的住宅抵押贷款。而《宪法报》因巧妙地利用了知情权法,荣获了普利策奖(The Pulitzer Prize),这是美国最高新闻奖之一。◇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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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茶话 / 社会 / 回桌子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就当网人聊天,和职业背景没有关系。

    加拿大没有新闻法,看起来是很宽松的环境,其实,作为记者,还是有很多限制,因为刑法所概括的内容更多,如果认真地用法律来检视,很容易就能挑出些问题来,当然打不打到法庭去,那是另一回事。

    相比之下,西人媒体提供了比较充足的法律支援,所以,很多事情做起来比较从容。

    这是法律的。

    回到我们个体来看,挖掘背景,也有个认知的问题。

    举例说,这次两位留学生被害,我们早上7点多就知道,但下午3点才发新闻,我有意压了一下,不抢先做,就是要慎重,希望把情况尽量做准确点。

    我们在中午和酒吧的老板通过电话,他说的很多情况,有些是在那时候不能说的,因为警察还在调查,我们就尊重他的意愿,这是职业道德和规范。

    还有正确的引导和不恰当的引导问题。

    像我们很早就知道田的女朋友的中文名字,我们很早就有田与女朋友的合照,还有刘太郎与父母的合照,目前我们还有很多第一手的照片和资料,但这些材料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就不作刊登,这样是不是不专业呢?我不觉得是,我认为正是为了更专业,才这样处理。因为我们没有权利让他们的家人正面爆光,除非他们的家人同意,假如大家将自己代入是田的女友,如果我们将她的名字和相片家庭背景都刊登出来,不要说会不会让凶徒有可乘之机,就算她以后回国,她要面对的压力会更大,这样对她不公平。

    现在看到网上将田的女朋友的奶奶家,还有她的汽车,用品的照片都登出来,我不接受这样的挖掘。

    同样,现在国内富裕生活的人很多,刘、田两家家庭富裕,这从报导的汽车以及消费以及在深圳读私校已经很清楚,如果在此时此刻,着力从细去描述他们的家庭背景,或者推敲他们资产的来源,与报导“枪杀事件”是两个不相同的主题,处理不好,会误导读者。

    再深度的文章,不是靠推测,像“贪官的儿子”之类的答案,无疑就是误导的结果,当年“陶琳的母亲贪污供女读大学”的传言就是个教训。

    还有,作为网友,我很赞同某些网友说的,谁没有年轻的时候?我也在反思自己,年轻的时候我没有冲动过吗?我没有做过荒唐事吗?只是我没有遇到凶手,而他们遇到了凶手。

    我很固执地说:深夜喝酒,开好车,染头发.......这些都不应该是他们被害,该杀的原因。

    在我们报纸用“乌鸦乌鸦”笔名发表文章的女孩,是渥太华大学传媒专业三年级的学生,她就是在“天涯”发帖的人,她后来给我们写下专稿《我认识的刘太郎》里有一段话很值得我们回到他们的年龄和身份,然后去体验:“他不是妖魔鬼怪,不是帮派成员,不是浪子或者阔少,他就是个学生。最喜欢的事情是,考试通过,最讨厌的事情是,考试没通过。那天,他终于通过了语言学习,要读正式本科了,于是就去庆祝……这件事情让渥太华人心惶惶,就是因为他和我们每个人都那么相象。多谨慎才是谨慎?多低调才是低调?多无辜才是无辜?在疯子面前,要怎么才能让自己安全?”


    令我久久挥不去的话,是这几句:他和我们每个人都那么相象。多谨慎才是谨慎?多低调才是低调?多无辜才是无辜?在疯子面前,要怎么才能让自己安全?

    是的,生命可以很长,生命可以很短,有时候是瞬间的事情,当他们在20岁花样年华,还没开始他们人生的理想时,却不幸被枪杀了,他们就是弱者。我们对弱者,能指责什么呢?

    不错,每个人都可以从他们身上,从他们的不幸里学到更多的聪明,但在一大堆的指责里,哪些是善意的提醒呢?大家都是成熟的人,是有脑子的人,自然应该清楚。

    上班后匆匆写这些,又开始一星期的忙碌了,对其他的问题,恕不一一回应,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言语权,包括赞扬我的,或者粪土我的,我都能接受:)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先定
    • 先放个[谢]字这儿。
      • 非常赞同你这一句[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言语权],可惜的是,你我所受的教育,都是多年的[舆论导向],多少弱势族群由此被剥夺了[知情权]和[言语权]?包括华人吵得天翻地覆的[大]事,英文主流媒体的沉默,就是一种剥夺。
        • 华人吵得翻天覆地说明华人在充分运用了“言语权”,如果你周日有来城市广场,你就会感受到这种平等,你也可以问吴瑶瑶:)
          • 所以我非常感谢网络,你如果是局外人地想一想,凡是有编辑[把关]的媒体,是不是都有被剥夺[言语权]的可能危险?
        • 那你现在有是受了什么“舆论导向“,彻底的思想倒过来了呢?
      • 我很想给你写一篇稿子,谈谈我的看法,这件[偶然]事件,和中文网站上的讨论,就是一个关于[知情权]和[话语权]非常好的例子。人以群分的[他们],非常看不起losers,根本不在乎losers的言论,为什么这会子,这么重视了?
        • 发给我8
        • 第一,嗯哼,一帮子losers居然想知道大爷俺的钱咋来的?有了[知情权]的诉求,所以,客气一点是,有钱没钱和命案无关,狡猾一点是,那车也不值几个钱,直接了当一点是,老子有钱,管你屁事,你仇富呀。
          • 你当然没有权力知道他们的钱怎么来的了。你什么也不是啊。 你在加拿大试试看。你随便找一个人,然后要求查看他/她的财产来源,你就瞧好吧。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
          • 麻烦桌子把自己的财务收入和支出在网上公布一下,如何?
        • 第二,嗯哼,出了事,一帮子losers,跟老子唱反调,还让我们反思?[言语权]的诉求,所以,客气一点是,没有同情心,狡猾一点是,我们大家都年轻过,直接了当一点是,仇富的losers少跟我在网络上嗡嗡,给我闭嘴。
          • 这本来是两件事情。你觉得他们的财产来源有问题,你可以向相关部分举报。但是在对待小留学生的死这件事情上,好多人的确是没有同情心。“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有错,株连九族“,好多人这样的观念真是根深蒂固。
            按照这样的逻辑,韩桂芝她老公没被判刑真有问题。
          • 男人冷酷点还可以理解,你一个女孩子没有善良之心还是不是女同志?
    • 厉害!原贴时间比跟贴还新! 有权限啊
      • 我打开修改,你跟帖了,但阻止不了我输出。我是这样理解的:)
    • 不错
    • 支持,有的人毫无根据往死人身上泼脏水,推测他们在厕所里吸毒,同性行为,说话如此阴损,不怕折寿?不怕晚上做恶梦?
      • 老规矩:还是屁股决定脑袋
        妖魔化的手法现在被广泛采用。这些不过是太多的矛盾,太多的不满借题发挥而已。换个国家试试?
        美国:当地使馆大使或助理国务卿什么的一定会跳出来,要求所在国切实加强米国人的....安全工作,同时建议当地该国留学生加强和领使馆的联系,或发出住地安全警报...等等等等
        • 这已经和立场无关了,这是人性,有的人被仇恨埋没了良知,人性扭曲,不惜落井下石来满足他们的BT的抱复心理...
          • 就是这么回事了
    • 就是标题不够职业;
    • 你回避了一个关键性问题:为什么海内外这么多人为此事叫好
      • 忙得真的没时间回帖了,不过你这帖有代表性,就回你一帖哈
        “为什么海内外这么多人为此事叫好”?

        请问“这么多”是多少?和什么比?和渥太华参加悼念活动的人比呢?和很多发表悼念文章的人比呢?你可以说有部分,但不能说有“这么多”。

        如果是部分,那就不必要谈了。

        如果不是部分,就要有很有力而且让人信服的支持数据。

        况且,你认为有“这么多”,我不认为是“这么多”,你有强调的理由,我有忽略的理由,对不对?
        • 我确实也发现一些国内的网站叫好声不亚于这里。这是为什么?
          • 国内对留学生的认识也不如这里,对吧?国内认为有车开有房子就是富裕人,我们在这里穷得要死可能也有车开有房子住,这些因素考虑过吗?
            • 你偷换概念了 --如果一个自食其力的移民有车有房而惨遭不幸,国内的人不会有如此态度。
              • 你结论下得太早了点
                你怎么知道他或者他的父亲不是自食其力呢?

                就算感觉不是,也不等于就是结论吧?

                还有,你20岁的时候,就一分钱都不靠家里,自食其力?

                再有,就算他不自食其力,就该杀掉,或者是该死?
                • 每一个假设都在偷换概念。先回答你最后一个问号:是咎由自取,没有什么好同情的。
                • 对死者当然应该同情。 同时也要分析有这么多人叫好的原因, 是社会哪里出了问题, 是教育, 还是中国人心理疾病太多?
                • 你有职业操守,大家有言论自由,记叙文,六要素,时间(凌晨),地点(K厅)人物(小留,越南帮)起因(因上厕所起口角),经过结果(小留丧命).怎么看都不象是良好青年做的事.他们的死,大多人都同情,但他们的死真的是轻于鸿毛,不值得我们费神打笔仗
                • [你怎么知道],问得很好,正因为现在大家都不知道这些背景这些信息,所以我才说,是公共媒体大显身手的时候了。回到你自己的问题,有关?无关?其实[该死]这个说法,也是非常误导的,为什么我们一提他俩的背景,就跳到这?
                • 你又在玩文字游戏 --有几个人说过他们该死?“ 认为他们父母管教无方,希望他们的同类吸取教训” =”认为他们该死?” 丑化别人的论点未必能证明你是正确的。
            • 北美这几年中国留学生被杀的不少,很多也是有车, 为什么大家不叫好呢?
        • 木燃小姐的这次报道有严重倾向
        • 看你的原贴不错,有理有据,我也赞同。不过你在这儿咬这个字眼有什么意思啊?个人认为,这个“这么多”,应该不下50%,国内的帖子更不用说了。
      • 这个问题的答案和为什么非洲永远那么穷,为什么阿拉伯人几百倍于犹太人但中东战争还是打几次输几次,都是一样的
      • 这种叫好的都是心理不正常的病人。根据心理学分析,平时这种人的朋友有了喜事,这种病人绝对会产生嫉妒情绪。
        • 未必!试想心理不正常的人怎么看正常的人?
      • 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心理学家来研究。如果一个记者简单的回答了,那靠的是推测。木然显然已经说了,她不想用推测来误导。
      • 我居然听中国人在小会议的闲聊中,用英语说:杀得好,几乎FAINT了过去.
      • 想起某某说过的一句话:中国人是一盘散沙。
    • 多谨慎算谨慎,多小心算小心?很简单,远离是非地,更不要在是非地和他人做无谓争执。这两个小留竟为了厕所这等小事而招来杀身之祸,显然不谨慎,不小心,与其从小所受的教育有直接关系。
      • 谁没有过年少轻狂?谁没有过醉酒高歌?他们是我的兄弟,当同哀哭。
        • 说得好,醉酒高歌只因年少轻狂。既然如此,你身为长兄更应勤于督促劝导年轻人不要过度放纵自己,更何况这些孩子远离父母万里之外?象你这样的国人兄长对其听之任之,如何能安国内所有父母们的心?
          华人在国外杀人,被杀者这几年越来越多,就是因为没人从中吸取教训。他们从小受的教育有直接关系,象你这样听之任之则是间接关系。
        • 别吹牛了,你那能叫狂?抢厕所你试过吗?和一个着急的越南人或者某西南少数民族。
      • 开车会被撞死,走在街上也会被流弹打死,无论如何,喝酒,深夜不归,甚至与人有争执都不是被打死的理由..应该谴责哪些动辄开枪,识别人性命为草介的凶手...
        • 对于凶手当然谴责,要绳之以法。而所有的人都应该从这件事中得到教训,否则下一个太郎离死神也就不远了。
        • 不错。其实事物的发生有内因和外因。有些朋友只注重外因,有些则关心内因。其实不应该分开来看。
          • OK, 听你开讲辩证唯物主义第一课
            • 没有开课的意思。我只是说,一件事情的发生通常是各种因素的combination。不应该断章取义地去看。至于是否值得同情等的问题,那是另一件事情,而且是因人而异的。
              • 其实是那两位兄弟, 替所有的真正的贪官和他们的崽子, 以及不良私营业主们承担了罪孽.
      • 年轻人,感性的人有时会血气方刚。这个和教育没关系。
    • 赞扬你
    • 从职业角度已经成为机器人了。
    • 写的非常好!
    • 蒙蔽了心智
      •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报道事实”。反面的证据、反面的评论,在报道中未置一词,令人置疑笔者的职业水准。
    • 我佩服上次你有关“人头税”的电话采访,但这次写的实在是象国内那些吹鼓手一模 一样,太虚太浅太假。看了后悔浪费了时间。
    • 就别说什么"正确的引导和不恰当的引导问题"了, 现在最烦被引导了.
    • 八股派的文章,耳熟能详矣。我同意桌子的看法,新闻人的职业决定了他在对待某种社会事件时不同于普通人的反应。当然新闻人也是人肯定会有自己的立场和好恶,但如实地反映真实的事件,发掘事件更深层的东西才是最重要的。一个例子:
      那个因拍摄非洲小女孩饿毙过程而获奖的记者,(名字我忘了,你想必应该知道),事后遭到诸多道德非议。但是不管你成不承认,这个人才是真正的记者,而且是真正有良心的记者。事后证明,这张当时让他饱受外界打击并造成自身极大精神痛苦的照片,真正唤醒了世界各国人民对非洲正在遭受的苦难的正视和同情,从而更多的儿童逃脱了悲惨的命运。

      一个记者如果仅仅满足于一些八股式,老好人式的报道,不敢面对社会的拷问,也不敢去拷问社会,愧对“无冕之王”的头衔啊。
      • 本马第一次得知非洲这事。感动,沉思。
      • 这个记者自杀了吧. 据说是因为自己的负罪感.
        • Y.
    • 木然也真够啰唆的.跟那种人讲得清道理吗?人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要的是"知情权",俗称就是"扒粪".除非你想当狗仔队,否则你是满足不了她们的偷窥欲望的.要不你就委曲一下, 查查桌子的质地?因为对与一张桌子,我们大家也是有"知情权"的.
      • 什么是知情权?我们对桌子没有知情权,桌子有自己的隐私权; 正如我们对小留学生的私人生活没有知情权,他们有自己的隐私权;但是对他的父母(作为一个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贪污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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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界与宪法

        知情权

        Richard A. Bumstead

        美国传媒经常被称为“政府的监督者”或“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本文显示,由于传媒对信息的需求,“知情权”法案应运而生,它意味着甚至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平民百姓,现在也有机会接触他们以前无法得到的信息。

        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它们体现了“国家对这项原则的重大承诺,即关于公众事务问题的争论应该是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甚至可以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激烈和尖刻的,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猛烈攻击。”这是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南 (William Brennan)撰文所指出的。

        但是仍有缺憾。如果公众对正在发生的事一无所知-如果政府偷偷地和寻找借口掩盖其活动-何来对公众事务问题热烈和有的放矢的,尤其是令政府官员感到难堪的辩论呢?历史文献表明,各级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难辞其咎之时。

        美国新闻界以使公众了解政府行为从而引起辩论为己任。记者不断寻找可以成为头条新闻的材料-即有关政府官员腐败或机构未能尽职和政府政策失误的素材。新闻界坚持认为,政府很少给予合作。政府官员喜欢公布对其活动有利的信息,而回避令其尴尬的问题。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归根结底是敌对的,而记者大多也宁愿如此。

        多年来,记者已找到了一些发现真相的方法。他们翻阅完全公开的档案,如《国会记录》(Congressional Record) 或政府各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在政府中开辟信息来源,即寻找那些与他们相互信任、可就实情透露“不准引用的”信息的官员;还利用“泄露”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时是心怀不满的政府雇员想使违法活动引起注意暗中提供给他们的。记者编写报道前先对许许多多人进行采访,而被采访对象根本不知道所问问题的真正目的。

        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为记者获得有关政府活动的信息提供了一条新途径。根据法律,记者可以要求阅读政府记录-不仅是传统上向公众开放的档案,除少数例外,还有政府运作的所有档案。

        哪些种类的文件档案呢?就联邦政府而言,如原子能委员会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 对一个原子武器工厂的3万名工人中癌症发病率的研究、1986年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发生灾难性爆炸前两个星期的联邦检查报告, 该报告表明马歇尔航天飞行中心(Mar- shall Space Flight Center)的设备监控显示了不正常情况,以及对国防承包商的审计报告,这些报告揭露联邦税款竟被用于旅游和招待开支。

        在FOIA成为法律之前,这类档案是绝不会公开的。当时的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决定谁可以查看和复制它的档案。

        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刚建立时,部门负责人负责保存和保护档案,从而也负责规定对它们的使用。最初,政府官员根据普通法惯例,只向那些对政府档案感兴趣的人开放档案,这一惯例通常被称为“需要知晓原则”。州和地方政府也遵循这一惯例。

        随着时间的推移,州和地方政府官员可以阻止接触档案的权利因一些立法和法院裁决而受到削弱,由此产生的却是一个几乎没有记者能弄明白的法规大杂烩。记者往往发现,获取某类信息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就联邦而言,国会1946年试图使接触联邦档案的法规自由化,那年的《行政程序法案》(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规定公众能接触政府档案,但又补充说,机构“基于正当理由”,或“为了公众的利益”,可以对接触其档案施加限制。“需要知晓原则”依然有效。

        “需要知晓原则”是如何实施的呢?政府官员可就要求了解某一特定文件或报告的人是否需要知晓其内容一事,根据他或她的地位或工作,或想要用信息做什么来作出同意与否的判断。当时没有因某个官员不允许接触政府档案而提出上诉的可能。

        实际上,这使记者或公民只能听任某个官腔十足公务员的摆布。以我的亲身经历为例。70年代初,我在美国东北部的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作为一名自由撰稿人从事写作,试图完成一篇关于分散在该州各地由州政府资助的大学经费的报道。我有一种直觉,有些大学在预算中所占的份额较大,而其他的学校则因此受到损害。这一推测如果得到证实,可以写一篇出色的报道。我想比较一下各个大学的开支,以确定是否有哪所学校得到优惠。

        我来到了可在一份汇总档案中查到这些数字的地方巡ㄊ慷?Boston)的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我被推来推去,我礼貌地问每个见到的人:“我想看一下去年的大学预算。”所有这些人都向我提出了两个问题:“你代表谁?”和“你要这种资料做什么?”

        我实话实说,我只代表我自己,我要这种资料的用途要看我从中发现什么-没有一个人对我的回答感到满意。最后,该州负责教育的副主管人的助手建议我给主管本人写一份申请,他会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考虑。这纯粹是搪塞之辞。

        我以前遇到过这种对待,并且学会了不发火。我代表谁和我打算用这种资料做什么与我的请求毫无关系。马萨诸塞州的一项新法律赋予我,实际是任何人,查看和复制有关州政府运作的任何档案的权利(这里有某些可以理解的例外,如执法文件)。

        我致函那位主管,引用了那项法律,要求在两周后见到那些档案。在约定的日期,一名职员将我引到议事室,将我想要查看的档案给了我,没有提出任何问题。我相信,这是这个名声较小的州政府机构首次接触马萨诸塞州的档案公开法。从那以后,在该州没有人会被要求说明为何需要了解档案的内容了。他们享有知情权。

        今天,美国各州都有了知情权法规。它们包括三个主要部分:推定公众有权接触政府档案,试图拒绝提供信息的政府官员负有举证责任;法庭可作出落实公众的这项权利的裁决;以及某些信息的披露属于法定例外,如纳税申报单。

        加州知情权法的序文阐明了这类法律的民主精髓:“在实施这项规章时,州议会认为并宣布,本州各委员会、管理局和理事会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帮助人民开展工作。这一法律旨在使这些机构的行动和审议工作公开化。

        “本州人民并未将他们的自主权利拱手让给为他们服务的机构。人民在授权时并未授权他们的公仆决定哪些信息让人民知道有利,哪些信息让人民知道不利。人民强调保持知情,这样他们才能维持对自己建立的机构的控制。”

        各州议会颁布的知情权法无一例外都附带着另一种可使监督政府活动工作容易得多的法律-会议公开法。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委员会管理的政府机构都必须通知公众它何时何地开会,会议必须向公众开放,不得在会议外决策(某些情况除外)。例如,马萨诸塞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是由州长任命的旨在协调全州高等教育工作的团体,按马萨诸塞州会议公开法的规定,不得不公开地开展工作。

        《阿肯色新闻报》(The Arkansas Gazette)的一位编辑指出,文件公开法和会议公开法使记者和州政府官员的工作方式发生了令人吃惊的转变:“态度发生了转变-不仅是记者的态度,而且是政府官员的态度。从未被报道过的地方教育委员会现在不仅提供它们的开会通知,而且还为记者留出一张桌子和一把椅子。无论小城镇还是大城市都向新闻界开放它们的会议,有些甚至无需记者提出要求便主动这样做。许多记者复制了法律条文的副本,将它们放进皮夹子里,带在身边。他们的战斗性要比以前高得多。州酒精饮料委员会(Alcoholic Beverage Board)离开州议会大厦,试图躲进一名成员在市中心的私人办公室去讨论工作时,记者们阔步进入了那间办公室,要求获准采访。就在上周,政府房地产委员会和私人房地产委员会试图以政府房地产委员会只不过是该私人团体的客人为掩护,举行一次非公开联席会议,但记者施加压力后被允许进入会场。”

        在这场席卷全国的公开政府文件和会议的行动中,美国联邦政府当然不会不受影响。在报纸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等团体的督促下,美国国会在11年内就这一问题举行了几次委员会听证会。没有一个作证的行政官员赞同拟议的知情权法,认为它对行政特权构成了威胁。

        尽管如此,美国国会于1966年7月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它使知情权原则适用于联邦档案。据说,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签署这项法案时不太情愿。8年后,该法案经过修正变得更加有效。同年,另一项法规,即1974年的《隐私权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生效,赋予个人接触联邦档案中所载其本人信息的权利。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阳光法案》(Sunshine Act),该法案经杰拉尔德·福特(Gerald Ford)总统签署后成为联邦法律,它相当于州的会议公开法。

        FOIA规定,“任何人”可接触联邦政府行政部门档案的权利,法庭可就其知情权作出裁决。但它不适用于美国国会、联邦法院系统、或白宫内总统的行政工作人员保存的档案。适用于这类档案的是其他一些限制更多的法规。

        若要根据FOIA从美国联邦政府那里获得信息,任何人-记者、普通公民,甚至外国人-只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想要的信息,并将其递交拥有这些档案的机构内的FOIA官员。你可以要求浏览这些档案或得到复制件。该机构可能收取合理的查找和复制费。它须在10天内提供所寻求的档案,或者说明这些档案属于FOIA中的例外情况,因而有权拒绝提供。

        属于某些种类的信息通常可以拒绝提供。这些受到限制的种类是:国家安全、贸易机密和商业机密信息、机构的内部备忘录、会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档案、执法调查档案及先有法律具体说明属于例外的信息(例如,纳税申报单中的信息)。如果申请遭到拒绝,你可以先就这一决定吁请该机构再一次审查,直至最后向一家联邦法院上诉。政府有责任证明你索要的信息的确属于法定例外。

        但是,自FOIA出台以来的情况表明,许多政府官员尽可能地紧扣字面解释该法案,迫使申请者诉诸法院要求澄清。许多起诉案例涉及何为合理的查找和复制费。1990年,美国能源部(Depart- ment of Energy)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Denver, Colorado)《落基山新闻》(Rocky Mountain News)的一位记者,她的报社若要获得前能源部长的差旅档案,必须支付1百万美元的查找和复制费。政府机构经常以根据FOIA提出的申请数量巨大为由,往往无法在10天回答期限内提供信息,而法院也不太愿意坚持要求政府机构机服从。

        除了程序障碍外,无数案例的判决涉及到实质性问题。实际上,何为政府档案?1974年的《隐私权法案》是如何违反《信息自由法案》的呢?是根据美国总统的保密级别制度,某些文件被标上“机密”或“最高机密”,还是以 FOIA为准?这类问题使一个与FOIA相关的小型行业应运而生。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每年为现在肯定已人数众多的FOIA律师队伍出版一份案例清单。最近的这份清单包括371页的例证,并附带着一份260页带注释的 FOIA史的指南。

        结果,许多记者避免利FOIA程序。《弗雷斯诺(加州)蜜蜂报》 (Fresno [California] Bee)的一位调查记者说:“我通常对FOIA抱敬而远之的态度。我不能一辈子等着靠FOLA提供信息。”

        任何认为自己根据FOIA提出的申请未得到适当处理的记者,都可向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信息自由服务中心(Freedom of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寻求帮助。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记者委员会(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的一个项目是监督政府是否遵守FOIA,并对记者进行有关FOIA程序的教育。各州的记者协会还监督州和当地政府遵循当地档案公开法和会议公开法的情况。

        信息自由服务中心主任丽贝卡·多尔蒂(Rebecca Daugherty)说:“人们本应更多地利用FOIA,但他们认为这样做太麻烦而且太费时间。这很可惜。已出现过一些因利用FOIA而编写的卓越的报道。我们知道,还有许多其他报道有待撰写。”

        1989年,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Atlanta, Georgia)的主要报纸《宪法报》 (Constitution) 有过一篇这样的报道。它怀疑当地的银行没有按公平的金额贷款给黑人去购

        买黑人街区的住房-这是联邦法律禁止的一种歧视行为。但是,如何证实这一情况呢?询问银行官员只会得到闪烁其辞但又非常圆滑的回答,如“我敢肯定我们银行的贷款政策是合法的。”实际上,他们的记录可能非常混乱,即使银行官员愿意去研究这一问题,也无法提供现成的答案。

        《宪法报》根据FOIA申请获取这一数据,并得到7个计算机磁带,上面列有亚特兰大前6年中的10.9万笔房地产贷款。随后,报社安排一个计算机中心将这一数据与可以显示居民的种族构成的人口普查表进行了对比。调查结果震惊了以种族关系而自豪的亚特兰大:亚特兰大各银行发放给白人的住房贷款笔数比同等收入的黑人高5倍之多。

        亚特兰大一家主要银行的董事长说:“这些数据说明问题严重,让人吃惊。亚特兰大的银行家对内城居民采取歧视做法,但这不是恶意的。”

        经过数月“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辩论,亚特兰大的银行修正了他们的借贷做法,承诺向黑人区提供数百万美元的住宅抵押贷款。而《宪法报》因巧妙地利用了知情权法,荣获了普利策奖(The Pulitzer Prize),这是美国最高新闻奖之一。◇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一个犯罪嫌疑人,能宣称“我的账号我的私人生活是我的隐私”而拒绝有关部门的调查吗?
        • (#2661013)
        • 好啊. 木然的报纸是"有关部门"吗? 它有"调查"权吗? 谁赋予的? 你要是对什么事怀疑, 写信去有关部门检举. 用不着在这里要求木然去"扒粪". 他没那种权限, 也没那种能力, 更不屑于那么做.
          • 不要混淆逻辑:我没有叫某人去调查某事。我说的是:新闻工作者至少应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报道”,而不能以“新闻”的名义强奸民意。
          • 回另外那帖:(一个事件中的)受害人家属就不能是(另一时间中的)犯罪嫌疑人?谁规定的?给你个例子:某官家中被盗(这一事件中的受害者),结果被查证后是贪污受贿所得(罪犯)。
            • 等国家定罪了,你再讨论,现在你这样说是不负责任,胡言乱语。你说他是犯罪嫌疑人,他也可以说你是小偷,可以这样吗?不可以的,定罪要有证据。
              • 犯罪嫌疑人是定罪?那“罪犯”这个词是定罪之罪?
                • 逻辑思路极其混乱的人,我怎么可以和你继续交谈?
                  • 你逻辑清楚就不会说出“国家定罪“之类的话了。
        • 你说他是犯罪嫌疑人他就是犯罪嫌疑人了?你可比什么反贪局之类的利害多了。当然,也许他是,也许不是。为什么不等事情查明白了之后你再这样说呢。好歹都心服口服阿。
      • 正解。
      • 一干偷窥犯隐身背后,拱着木然去牺牲自己,娱乐大众。诸位的算盘打的太精拉点吧。
        • 极其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