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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与宪法
知情权
Richard A. Bumstead
美国传媒经常被称为“政府的监督者”或“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本文显示,由于传媒对信息的需求,“知情权”法案应运而生,它意味着甚至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平民百姓,现在也有机会接触他们以前无法得到的信息。
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它们体现了“国家对这项原则的重大承诺,即关于公众事务问题的争论应该是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甚至可以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激烈和尖刻的,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猛烈攻击。”这是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南 (William Brennan)撰文所指出的。
但是仍有缺憾。如果公众对正在发生的事一无所知-如果政府偷偷地和寻找借口掩盖其活动-何来对公众事务问题热烈和有的放矢的,尤其是令政府官员感到难堪的辩论呢?历史文献表明,各级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难辞其咎之时。
美国新闻界以使公众了解政府行为从而引起辩论为己任。记者不断寻找可以成为头条新闻的材料-即有关政府官员腐败或机构未能尽职和政府政策失误的素材。新闻界坚持认为,政府很少给予合作。政府官员喜欢公布对其活动有利的信息,而回避令其尴尬的问题。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归根结底是敌对的,而记者大多也宁愿如此。
多年来,记者已找到了一些发现真相的方法。他们翻阅完全公开的档案,如《国会记录》(Congressional Record) 或政府各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在政府中开辟信息来源,即寻找那些与他们相互信任、可就实情透露“不准引用的”信息的官员;还利用“泄露”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时是心怀不满的政府雇员想使违法活动引起注意暗中提供给他们的。记者编写报道前先对许许多多人进行采访,而被采访对象根本不知道所问问题的真正目的。
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为记者获得有关政府活动的信息提供了一条新途径。根据法律,记者可以要求阅读政府记录-不仅是传统上向公众开放的档案,除少数例外,还有政府运作的所有档案。
哪些种类的文件档案呢?就联邦政府而言,如原子能委员会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 对一个原子武器工厂的3万名工人中癌症发病率的研究、1986年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发生灾难性爆炸前两个星期的联邦检查报告, 该报告表明马歇尔航天飞行中心(Mar- shall Space Flight Center)的设备监控显示了不正常情况,以及对国防承包商的审计报告,这些报告揭露联邦税款竟被用于旅游和招待开支。
在FOIA成为法律之前,这类档案是绝不会公开的。当时的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决定谁可以查看和复制它的档案。
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刚建立时,部门负责人负责保存和保护档案,从而也负责规定对它们的使用。最初,政府官员根据普通法惯例,只向那些对政府档案感兴趣的人开放档案,这一惯例通常被称为“需要知晓原则”。州和地方政府也遵循这一惯例。
随着时间的推移,州和地方政府官员可以阻止接触档案的权利因一些立法和法院裁决而受到削弱,由此产生的却是一个几乎没有记者能弄明白的法规大杂烩。记者往往发现,获取某类信息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就联邦而言,国会1946年试图使接触联邦档案的法规自由化,那年的《行政程序法案》(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规定公众能接触政府档案,但又补充说,机构“基于正当理由”,或“为了公众的利益”,可以对接触其档案施加限制。“需要知晓原则”依然有效。
“需要知晓原则”是如何实施的呢?政府官员可就要求了解某一特定文件或报告的人是否需要知晓其内容一事,根据他或她的地位或工作,或想要用信息做什么来作出同意与否的判断。当时没有因某个官员不允许接触政府档案而提出上诉的可能。
实际上,这使记者或公民只能听任某个官腔十足公务员的摆布。以我的亲身经历为例。70年代初,我在美国东北部的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作为一名自由撰稿人从事写作,试图完成一篇关于分散在该州各地由州政府资助的大学经费的报道。我有一种直觉,有些大学在预算中所占的份额较大,而其他的学校则因此受到损害。这一推测如果得到证实,可以写一篇出色的报道。我想比较一下各个大学的开支,以确定是否有哪所学校得到优惠。
我来到了可在一份汇总档案中查到这些数字的地方巡ㄊ慷?Boston)的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我被推来推去,我礼貌地问每个见到的人:“我想看一下去年的大学预算。”所有这些人都向我提出了两个问题:“你代表谁?”和“你要这种资料做什么?”
我实话实说,我只代表我自己,我要这种资料的用途要看我从中发现什么-没有一个人对我的回答感到满意。最后,该州负责教育的副主管人的助手建议我给主管本人写一份申请,他会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考虑。这纯粹是搪塞之辞。
我以前遇到过这种对待,并且学会了不发火。我代表谁和我打算用这种资料做什么与我的请求毫无关系。马萨诸塞州的一项新法律赋予我,实际是任何人,查看和复制有关州政府运作的任何档案的权利(这里有某些可以理解的例外,如执法文件)。
我致函那位主管,引用了那项法律,要求在两周后见到那些档案。在约定的日期,一名职员将我引到议事室,将我想要查看的档案给了我,没有提出任何问题。我相信,这是这个名声较小的州政府机构首次接触马萨诸塞州的档案公开法。从那以后,在该州没有人会被要求说明为何需要了解档案的内容了。他们享有知情权。
今天,美国各州都有了知情权法规。它们包括三个主要部分:推定公众有权接触政府档案,试图拒绝提供信息的政府官员负有举证责任;法庭可作出落实公众的这项权利的裁决;以及某些信息的披露属于法定例外,如纳税申报单。
加州知情权法的序文阐明了这类法律的民主精髓:“在实施这项规章时,州议会认为并宣布,本州各委员会、管理局和理事会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帮助人民开展工作。这一法律旨在使这些机构的行动和审议工作公开化。
“本州人民并未将他们的自主权利拱手让给为他们服务的机构。人民在授权时并未授权他们的公仆决定哪些信息让人民知道有利,哪些信息让人民知道不利。人民强调保持知情,这样他们才能维持对自己建立的机构的控制。”
各州议会颁布的知情权法无一例外都附带着另一种可使监督政府活动工作容易得多的法律-会议公开法。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委员会管理的政府机构都必须通知公众它何时何地开会,会议必须向公众开放,不得在会议外决策(某些情况除外)。例如,马萨诸塞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是由州长任命的旨在协调全州高等教育工作的团体,按马萨诸塞州会议公开法的规定,不得不公开地开展工作。
《阿肯色新闻报》(The Arkansas Gazette)的一位编辑指出,文件公开法和会议公开法使记者和州政府官员的工作方式发生了令人吃惊的转变:“态度发生了转变-不仅是记者的态度,而且是政府官员的态度。从未被报道过的地方教育委员会现在不仅提供它们的开会通知,而且还为记者留出一张桌子和一把椅子。无论小城镇还是大城市都向新闻界开放它们的会议,有些甚至无需记者提出要求便主动这样做。许多记者复制了法律条文的副本,将它们放进皮夹子里,带在身边。他们的战斗性要比以前高得多。州酒精饮料委员会(Alcoholic Beverage Board)离开州议会大厦,试图躲进一名成员在市中心的私人办公室去讨论工作时,记者们阔步进入了那间办公室,要求获准采访。就在上周,政府房地产委员会和私人房地产委员会试图以政府房地产委员会只不过是该私人团体的客人为掩护,举行一次非公开联席会议,但记者施加压力后被允许进入会场。”
在这场席卷全国的公开政府文件和会议的行动中,美国联邦政府当然不会不受影响。在报纸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等团体的督促下,美国国会在11年内就这一问题举行了几次委员会听证会。没有一个作证的行政官员赞同拟议的知情权法,认为它对行政特权构成了威胁。
尽管如此,美国国会于1966年7月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它使知情权原则适用于联邦档案。据说,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签署这项法案时不太情愿。8年后,该法案经过修正变得更加有效。同年,另一项法规,即1974年的《隐私权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生效,赋予个人接触联邦档案中所载其本人信息的权利。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阳光法案》(Sunshine Act),该法案经杰拉尔德·福特(Gerald Ford)总统签署后成为联邦法律,它相当于州的会议公开法。
FOIA规定,“任何人”可接触联邦政府行政部门档案的权利,法庭可就其知情权作出裁决。但它不适用于美国国会、联邦法院系统、或白宫内总统的行政工作人员保存的档案。适用于这类档案的是其他一些限制更多的法规。
若要根据FOIA从美国联邦政府那里获得信息,任何人-记者、普通公民,甚至外国人-只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想要的信息,并将其递交拥有这些档案的机构内的FOIA官员。你可以要求浏览这些档案或得到复制件。该机构可能收取合理的查找和复制费。它须在10天内提供所寻求的档案,或者说明这些档案属于FOIA中的例外情况,因而有权拒绝提供。
属于某些种类的信息通常可以拒绝提供。这些受到限制的种类是:国家安全、贸易机密和商业机密信息、机构的内部备忘录、会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档案、执法调查档案及先有法律具体说明属于例外的信息(例如,纳税申报单中的信息)。如果申请遭到拒绝,你可以先就这一决定吁请该机构再一次审查,直至最后向一家联邦法院上诉。政府有责任证明你索要的信息的确属于法定例外。
但是,自FOIA出台以来的情况表明,许多政府官员尽可能地紧扣字面解释该法案,迫使申请者诉诸法院要求澄清。许多起诉案例涉及何为合理的查找和复制费。1990年,美国能源部(Depart- ment of Energy)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Denver, Colorado)《落基山新闻》(Rocky Mountain News)的一位记者,她的报社若要获得前能源部长的差旅档案,必须支付1百万美元的查找和复制费。政府机构经常以根据FOIA提出的申请数量巨大为由,往往无法在10天回答期限内提供信息,而法院也不太愿意坚持要求政府机构机服从。
除了程序障碍外,无数案例的判决涉及到实质性问题。实际上,何为政府档案?1974年的《隐私权法案》是如何违反《信息自由法案》的呢?是根据美国总统的保密级别制度,某些文件被标上“机密”或“最高机密”,还是以 FOIA为准?这类问题使一个与FOIA相关的小型行业应运而生。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每年为现在肯定已人数众多的FOIA律师队伍出版一份案例清单。最近的这份清单包括371页的例证,并附带着一份260页带注释的 FOIA史的指南。
结果,许多记者避免利FOIA程序。《弗雷斯诺(加州)蜜蜂报》 (Fresno [California] Bee)的一位调查记者说:“我通常对FOIA抱敬而远之的态度。我不能一辈子等着靠FOLA提供信息。”
任何认为自己根据FOIA提出的申请未得到适当处理的记者,都可向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信息自由服务中心(Freedom of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寻求帮助。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记者委员会(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的一个项目是监督政府是否遵守FOIA,并对记者进行有关FOIA程序的教育。各州的记者协会还监督州和当地政府遵循当地档案公开法和会议公开法的情况。
信息自由服务中心主任丽贝卡·多尔蒂(Rebecca Daugherty)说:“人们本应更多地利用FOIA,但他们认为这样做太麻烦而且太费时间。这很可惜。已出现过一些因利用FOIA而编写的卓越的报道。我们知道,还有许多其他报道有待撰写。”
1989年,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Atlanta, Georgia)的主要报纸《宪法报》 (Constitution) 有过一篇这样的报道。它怀疑当地的银行没有按公平的金额贷款给黑人去购
买黑人街区的住房-这是联邦法律禁止的一种歧视行为。但是,如何证实这一情况呢?询问银行官员只会得到闪烁其辞但又非常圆滑的回答,如“我敢肯定我们银行的贷款政策是合法的。”实际上,他们的记录可能非常混乱,即使银行官员愿意去研究这一问题,也无法提供现成的答案。
《宪法报》根据FOIA申请获取这一数据,并得到7个计算机磁带,上面列有亚特兰大前6年中的10.9万笔房地产贷款。随后,报社安排一个计算机中心将这一数据与可以显示居民的种族构成的人口普查表进行了对比。调查结果震惊了以种族关系而自豪的亚特兰大:亚特兰大各银行发放给白人的住房贷款笔数比同等收入的黑人高5倍之多。
亚特兰大一家主要银行的董事长说:“这些数据说明问题严重,让人吃惊。亚特兰大的银行家对内城居民采取歧视做法,但这不是恶意的。”
经过数月“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辩论,亚特兰大的银行修正了他们的借贷做法,承诺向黑人区提供数百万美元的住宅抵押贷款。而《宪法报》因巧妙地利用了知情权法,荣获了普利策奖(The Pulitzer Prize),这是美国最高新闻奖之一。◇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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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
Richard A. Bumstead
美国传媒经常被称为“政府的监督者”或“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本文显示,由于传媒对信息的需求,“知情权”法案应运而生,它意味着甚至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平民百姓,现在也有机会接触他们以前无法得到的信息。
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它们体现了“国家对这项原则的重大承诺,即关于公众事务问题的争论应该是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甚至可以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激烈和尖刻的,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猛烈攻击。”这是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伦南 (William Brennan)撰文所指出的。
但是仍有缺憾。如果公众对正在发生的事一无所知-如果政府偷偷地和寻找借口掩盖其活动-何来对公众事务问题热烈和有的放矢的,尤其是令政府官员感到难堪的辩论呢?历史文献表明,各级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难辞其咎之时。
美国新闻界以使公众了解政府行为从而引起辩论为己任。记者不断寻找可以成为头条新闻的材料-即有关政府官员腐败或机构未能尽职和政府政策失误的素材。新闻界坚持认为,政府很少给予合作。政府官员喜欢公布对其活动有利的信息,而回避令其尴尬的问题。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归根结底是敌对的,而记者大多也宁愿如此。
多年来,记者已找到了一些发现真相的方法。他们翻阅完全公开的档案,如《国会记录》(Congressional Record) 或政府各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在政府中开辟信息来源,即寻找那些与他们相互信任、可就实情透露“不准引用的”信息的官员;还利用“泄露”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时是心怀不满的政府雇员想使违法活动引起注意暗中提供给他们的。记者编写报道前先对许许多多人进行采访,而被采访对象根本不知道所问问题的真正目的。
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为记者获得有关政府活动的信息提供了一条新途径。根据法律,记者可以要求阅读政府记录-不仅是传统上向公众开放的档案,除少数例外,还有政府运作的所有档案。
哪些种类的文件档案呢?就联邦政府而言,如原子能委员会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 对一个原子武器工厂的3万名工人中癌症发病率的研究、1986年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发生灾难性爆炸前两个星期的联邦检查报告, 该报告表明马歇尔航天飞行中心(Mar- shall Space Flight Center)的设备监控显示了不正常情况,以及对国防承包商的审计报告,这些报告揭露联邦税款竟被用于旅游和招待开支。
在FOIA成为法律之前,这类档案是绝不会公开的。当时的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决定谁可以查看和复制它的档案。
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刚建立时,部门负责人负责保存和保护档案,从而也负责规定对它们的使用。最初,政府官员根据普通法惯例,只向那些对政府档案感兴趣的人开放档案,这一惯例通常被称为“需要知晓原则”。州和地方政府也遵循这一惯例。
随着时间的推移,州和地方政府官员可以阻止接触档案的权利因一些立法和法院裁决而受到削弱,由此产生的却是一个几乎没有记者能弄明白的法规大杂烩。记者往往发现,获取某类信息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就联邦而言,国会1946年试图使接触联邦档案的法规自由化,那年的《行政程序法案》(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规定公众能接触政府档案,但又补充说,机构“基于正当理由”,或“为了公众的利益”,可以对接触其档案施加限制。“需要知晓原则”依然有效。
“需要知晓原则”是如何实施的呢?政府官员可就要求了解某一特定文件或报告的人是否需要知晓其内容一事,根据他或她的地位或工作,或想要用信息做什么来作出同意与否的判断。当时没有因某个官员不允许接触政府档案而提出上诉的可能。
实际上,这使记者或公民只能听任某个官腔十足公务员的摆布。以我的亲身经历为例。70年代初,我在美国东北部的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作为一名自由撰稿人从事写作,试图完成一篇关于分散在该州各地由州政府资助的大学经费的报道。我有一种直觉,有些大学在预算中所占的份额较大,而其他的学校则因此受到损害。这一推测如果得到证实,可以写一篇出色的报道。我想比较一下各个大学的开支,以确定是否有哪所学校得到优惠。
我来到了可在一份汇总档案中查到这些数字的地方巡ㄊ慷?Boston)的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我被推来推去,我礼貌地问每个见到的人:“我想看一下去年的大学预算。”所有这些人都向我提出了两个问题:“你代表谁?”和“你要这种资料做什么?”
我实话实说,我只代表我自己,我要这种资料的用途要看我从中发现什么-没有一个人对我的回答感到满意。最后,该州负责教育的副主管人的助手建议我给主管本人写一份申请,他会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考虑。这纯粹是搪塞之辞。
我以前遇到过这种对待,并且学会了不发火。我代表谁和我打算用这种资料做什么与我的请求毫无关系。马萨诸塞州的一项新法律赋予我,实际是任何人,查看和复制有关州政府运作的任何档案的权利(这里有某些可以理解的例外,如执法文件)。
我致函那位主管,引用了那项法律,要求在两周后见到那些档案。在约定的日期,一名职员将我引到议事室,将我想要查看的档案给了我,没有提出任何问题。我相信,这是这个名声较小的州政府机构首次接触马萨诸塞州的档案公开法。从那以后,在该州没有人会被要求说明为何需要了解档案的内容了。他们享有知情权。
今天,美国各州都有了知情权法规。它们包括三个主要部分:推定公众有权接触政府档案,试图拒绝提供信息的政府官员负有举证责任;法庭可作出落实公众的这项权利的裁决;以及某些信息的披露属于法定例外,如纳税申报单。
加州知情权法的序文阐明了这类法律的民主精髓:“在实施这项规章时,州议会认为并宣布,本州各委员会、管理局和理事会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帮助人民开展工作。这一法律旨在使这些机构的行动和审议工作公开化。
“本州人民并未将他们的自主权利拱手让给为他们服务的机构。人民在授权时并未授权他们的公仆决定哪些信息让人民知道有利,哪些信息让人民知道不利。人民强调保持知情,这样他们才能维持对自己建立的机构的控制。”
各州议会颁布的知情权法无一例外都附带着另一种可使监督政府活动工作容易得多的法律-会议公开法。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委员会管理的政府机构都必须通知公众它何时何地开会,会议必须向公众开放,不得在会议外决策(某些情况除外)。例如,马萨诸塞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是由州长任命的旨在协调全州高等教育工作的团体,按马萨诸塞州会议公开法的规定,不得不公开地开展工作。
《阿肯色新闻报》(The Arkansas Gazette)的一位编辑指出,文件公开法和会议公开法使记者和州政府官员的工作方式发生了令人吃惊的转变:“态度发生了转变-不仅是记者的态度,而且是政府官员的态度。从未被报道过的地方教育委员会现在不仅提供它们的开会通知,而且还为记者留出一张桌子和一把椅子。无论小城镇还是大城市都向新闻界开放它们的会议,有些甚至无需记者提出要求便主动这样做。许多记者复制了法律条文的副本,将它们放进皮夹子里,带在身边。他们的战斗性要比以前高得多。州酒精饮料委员会(Alcoholic Beverage Board)离开州议会大厦,试图躲进一名成员在市中心的私人办公室去讨论工作时,记者们阔步进入了那间办公室,要求获准采访。就在上周,政府房地产委员会和私人房地产委员会试图以政府房地产委员会只不过是该私人团体的客人为掩护,举行一次非公开联席会议,但记者施加压力后被允许进入会场。”
在这场席卷全国的公开政府文件和会议的行动中,美国联邦政府当然不会不受影响。在报纸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等团体的督促下,美国国会在11年内就这一问题举行了几次委员会听证会。没有一个作证的行政官员赞同拟议的知情权法,认为它对行政特权构成了威胁。
尽管如此,美国国会于1966年7月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它使知情权原则适用于联邦档案。据说,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签署这项法案时不太情愿。8年后,该法案经过修正变得更加有效。同年,另一项法规,即1974年的《隐私权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生效,赋予个人接触联邦档案中所载其本人信息的权利。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阳光法案》(Sunshine Act),该法案经杰拉尔德·福特(Gerald Ford)总统签署后成为联邦法律,它相当于州的会议公开法。
FOIA规定,“任何人”可接触联邦政府行政部门档案的权利,法庭可就其知情权作出裁决。但它不适用于美国国会、联邦法院系统、或白宫内总统的行政工作人员保存的档案。适用于这类档案的是其他一些限制更多的法规。
若要根据FOIA从美国联邦政府那里获得信息,任何人-记者、普通公民,甚至外国人-只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想要的信息,并将其递交拥有这些档案的机构内的FOIA官员。你可以要求浏览这些档案或得到复制件。该机构可能收取合理的查找和复制费。它须在10天内提供所寻求的档案,或者说明这些档案属于FOIA中的例外情况,因而有权拒绝提供。
属于某些种类的信息通常可以拒绝提供。这些受到限制的种类是:国家安全、贸易机密和商业机密信息、机构的内部备忘录、会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档案、执法调查档案及先有法律具体说明属于例外的信息(例如,纳税申报单中的信息)。如果申请遭到拒绝,你可以先就这一决定吁请该机构再一次审查,直至最后向一家联邦法院上诉。政府有责任证明你索要的信息的确属于法定例外。
但是,自FOIA出台以来的情况表明,许多政府官员尽可能地紧扣字面解释该法案,迫使申请者诉诸法院要求澄清。许多起诉案例涉及何为合理的查找和复制费。1990年,美国能源部(Depart- ment of Energy)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Denver, Colorado)《落基山新闻》(Rocky Mountain News)的一位记者,她的报社若要获得前能源部长的差旅档案,必须支付1百万美元的查找和复制费。政府机构经常以根据FOIA提出的申请数量巨大为由,往往无法在10天回答期限内提供信息,而法院也不太愿意坚持要求政府机构机服从。
除了程序障碍外,无数案例的判决涉及到实质性问题。实际上,何为政府档案?1974年的《隐私权法案》是如何违反《信息自由法案》的呢?是根据美国总统的保密级别制度,某些文件被标上“机密”或“最高机密”,还是以 FOIA为准?这类问题使一个与FOIA相关的小型行业应运而生。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每年为现在肯定已人数众多的FOIA律师队伍出版一份案例清单。最近的这份清单包括371页的例证,并附带着一份260页带注释的 FOIA史的指南。
结果,许多记者避免利FOIA程序。《弗雷斯诺(加州)蜜蜂报》 (Fresno [California] Bee)的一位调查记者说:“我通常对FOIA抱敬而远之的态度。我不能一辈子等着靠FOLA提供信息。”
任何认为自己根据FOIA提出的申请未得到适当处理的记者,都可向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信息自由服务中心(Freedom of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寻求帮助。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记者委员会(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的一个项目是监督政府是否遵守FOIA,并对记者进行有关FOIA程序的教育。各州的记者协会还监督州和当地政府遵循当地档案公开法和会议公开法的情况。
信息自由服务中心主任丽贝卡·多尔蒂(Rebecca Daugherty)说:“人们本应更多地利用FOIA,但他们认为这样做太麻烦而且太费时间。这很可惜。已出现过一些因利用FOIA而编写的卓越的报道。我们知道,还有许多其他报道有待撰写。”
1989年,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Atlanta, Georgia)的主要报纸《宪法报》 (Constitution) 有过一篇这样的报道。它怀疑当地的银行没有按公平的金额贷款给黑人去购
买黑人街区的住房-这是联邦法律禁止的一种歧视行为。但是,如何证实这一情况呢?询问银行官员只会得到闪烁其辞但又非常圆滑的回答,如“我敢肯定我们银行的贷款政策是合法的。”实际上,他们的记录可能非常混乱,即使银行官员愿意去研究这一问题,也无法提供现成的答案。
《宪法报》根据FOIA申请获取这一数据,并得到7个计算机磁带,上面列有亚特兰大前6年中的10.9万笔房地产贷款。随后,报社安排一个计算机中心将这一数据与可以显示居民的种族构成的人口普查表进行了对比。调查结果震惊了以种族关系而自豪的亚特兰大:亚特兰大各银行发放给白人的住房贷款笔数比同等收入的黑人高5倍之多。
亚特兰大一家主要银行的董事长说:“这些数据说明问题严重,让人吃惊。亚特兰大的银行家对内城居民采取歧视做法,但这不是恶意的。”
经过数月“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辩论,亚特兰大的银行修正了他们的借贷做法,承诺向黑人区提供数百万美元的住宅抵押贷款。而《宪法报》因巧妙地利用了知情权法,荣获了普利策奖(The Pulitzer Prize),这是美国最高新闻奖之一。◇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