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LP11月9日回国,11月24日收到信用卡账单,上面有4笔手机费用还有11月10日在Vancouver一家餐厅的消费,共约300多元。而我LP并没有cell phone。
当时我打电话说明这一情况,要求cancel这五笔交易。当时那个接线员mm很礼貌地答应了。
本月24日收到Statement,上面将那四笔手机费用打成Dispute,但是那笔在餐厅消费的50元却仍要求我付!It's Impossible,我LP在9日就离开温哥华了香港时间十日深夜到达香港,还有一笔11日在香港的消费。算一算时差,香港11日消费和这里10日消费这两笔交易在绝不可能同时发生。
我现在该怎么办?Statement上说明“Please report any items shown which do not agree with your records within 30 days”,现在那笔交易已经过去30天了,是不是我就一定要付这50元呢?虽说金额不大,但是心里不甘心啊!大家有没有类似经历?如何处理?
当时我打电话说明这一情况,要求cancel这五笔交易。当时那个接线员mm很礼貌地答应了。
本月24日收到Statement,上面将那四笔手机费用打成Dispute,但是那笔在餐厅消费的50元却仍要求我付!It's Impossible,我LP在9日就离开温哥华了香港时间十日深夜到达香港,还有一笔11日在香港的消费。算一算时差,香港11日消费和这里10日消费这两笔交易在绝不可能同时发生。
我现在该怎么办?Statement上说明“Please report any items shown which do not agree with your records within 30 days”,现在那笔交易已经过去30天了,是不是我就一定要付这50元呢?虽说金额不大,但是心里不甘心啊!大家有没有类似经历?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