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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应该将玉江山的老婆和孩子遣送回中国

加拿大应该将玉江山的老婆和孩子遣送回中国,并追究当事移民官的责任。

作为越狱的逃犯,玉江山竟然获得加国的移民和公民身份,这显然是违反加拿大移民法的。那么当初玉江山是如何移民身份的?这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一个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罪犯是如何成为加国移民的?是移民官的失职?还是受贿或是其他?纳税人养了这些移民官,可是他们却把这样明显的罪犯都放过了。试问:加国的移民系统是不是形同虚设呢?

玉江山的身份理应被取消,其老婆和孩子的移民身份也随之该被取消。这样做才是一个法制国家应有的做法。加拿大政府不应知法犯法,给国民做出个坏榜样。

更进一步,加国政府要追究当事移民官的法律责任,对这件丑闻进行调查和听政。这种浪费纳税人税款的行为要坚决打击,而不是借攻击中国政府来转移视线,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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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茶话 / 政治经济 / 加拿大应该将玉江山的老婆和孩子遣送回中国
    加拿大应该将玉江山的老婆和孩子遣送回中国,并追究当事移民官的责任。

    作为越狱的逃犯,玉江山竟然获得加国的移民和公民身份,这显然是违反加拿大移民法的。那么当初玉江山是如何移民身份的?这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一个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罪犯是如何成为加国移民的?是移民官的失职?还是受贿或是其他?纳税人养了这些移民官,可是他们却把这样明显的罪犯都放过了。试问:加国的移民系统是不是形同虚设呢?

    玉江山的身份理应被取消,其老婆和孩子的移民身份也随之该被取消。这样做才是一个法制国家应有的做法。加拿大政府不应知法犯法,给国民做出个坏榜样。

    更进一步,加国政府要追究当事移民官的法律责任,对这件丑闻进行调查和听政。这种浪费纳税人税款的行为要坚决打击,而不是借攻击中国政府来转移视线,逃避责任。
    • 玉江山判刑是应该的。可他老婆孩子没有罪吧。
      • 加拿大是法制国家,将玉江山的老婆孩子遣送回国是按照法律行事
        首先,这不是针对他老婆和孩子的。我们针对的是加拿大的移民系统。我们要追究这个系统是如何把逃犯变成公民的。移民系统是纳税人花钱建立的确保移民质量,防止犯罪分子移民加国的屏障。可是现在它失效了,钱白花了。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其次,才是要按照法律遣返该遣返的人员。
        • 同意,请转发哈总理。
          • 谁给写封信,大家都给议员们发发
            要求调查玉江山成为公民的过程。看看为什么他能骗过移民官。
        • 关键是西方国家从骨子里不信中国政府. 你说他是逃犯. 他自己当然说是争取民族利益受中国政府迫害. 这样一来启动司法程序调查由要好几年. 看看赖昌星的案例就是很好的例子.
          • 你去国内的论坛看看,有多少中国人仍然相信中国共产党政府的?
            • You got the point.
            • 我的印象,当共产党指控某人为分裂分子、FLG 分子、恐怖分子、经济犯罪分子等的时候,人们普遍相信党的话。
              • 总结的很好, 从中共建国以来历次运动一直是这样. 紧跟主旋律, 永远不犯错.这也是爱国的最杰出表现.
            • 你这个结论很好笑
        • 他老婆和孩子不是中国籍, 如何遣送?
    • 十分赞同,对于这些分裂祖国的叛徒,其家人不能受庇护,现在加拿大窝藏了大量分裂祖国行径的西藏人和新疆人,这些人都应该全家遣送回中国,我国政府应该把这些人找出来,逐一发全球通缉令,迫使加拿大政府合作。
      • 完全同意。尤其对经济犯罪,应该施行株连3族或6族的政策,因为他们都是收益人。
    • 要不要株九族啊?什么东西。
    • 这个、、、他老婆从来就不是中国公民,遣返中国也未必收,应该返到神马神马斯坦国去
    • 十八年前,中国政府发布了一个21人通缉名单,据说很多人都逃到美国、加拿大来,当时的罪名还不够先进,现在应该以恐怖分子全球通缉,要求加拿大遣返他们和他们的家人。
    • 无知者无畏。
      • 意见不同就来上这么一句。他无知,你就有知?
        • 这话题前几天已经讨论过好久了,实在不愿意总重复那些基本常识。不过,既然被你质疑,我就把再解释一遍:
          一、 作为越狱的逃犯获得加拿大难民保护的很多。都是合法的。

          二、 获得难民保护即可定居加拿大,定居满足一定条件就可申请成为加拿大公民。这也是合法的。

          这是基本常识。不了解基本常识,不是无知是什么?楼主基于这种无知做出一系列推断,指责政府违法或让政府追究移民官的责任云云,可谓无畏。
          • 你也不用解释了, 说到底还是双方的立场问题, 保皇派多数会赞成中国政府的处理措施
            • 其实,不知者不怪。不知道就不要说,或者先去学学再说。有的人根本就不不明白难民申请是怎么回事,又不肯稍微花点时间了解一下,就来讨论难民的法律问题。除了 “无知者无畏”,真不知道说他什么好。
              • 为什么“不知道就不要说”?这里不是随心所说的地方吗?我就喜欢看那些不知道偏要说的帖子,have a lot of fun with it。。。
                • 当然,当然。看着无知者无畏的样子,确实很好玩。
          • 老大,不要太愚了。利益和立场决定一切,法律算个鸟,法律有很多,完全看当权者用哪个,怎么用,法律只是实现他们意志的工具而已。说你是难民就是难民,说你是恐怖分子就是恐怖分子。所以不要说人无知,立场不同而已。
            • 没错,这位老大爱认死理,希望只是网上抬杠,生活中不要如此迂腐才好~~不怕关禁闭的说
              • 世界上有两种人,讲道理的和不讲道理的。你是哪一种?(不过,你挺有眼光的。从我上高中到现在,二十多年了,很多人说我迂腐。当年一哥们给我的评价是:就你这样认死理的,到社会上没法混。呵呵,没想到我竟然这样混了二十多年,还在混。)
                • 我也混了不少年,逐渐明白了一个道理:不讲道理是有道理的,大到美国出兵伊拉克,中到中国公安局不给我上户口,小到加拿大公司经理的安排工作。我自己也学会了不讲道理:布什不听我讲我就不讲了;民警有权力该上供就上供,讲道理能落户口吗?
                  一朝我权在手,我想咋干就咋干,凭什么讲道理

                  社会就是这样构成的呀,你不会刚刚开始悲哀吧?
                  • 你真有眼光,我确实已经悲哀很久了。人在强权面前的确很无助,但无助不是放弃的理由。借用戴晴的公公 1989 年临终前送给无助的戴晴的一句话:咱们挺得住。
            • 世界上有强权真理的存在并不可怕。但如果老百姓把真的把强权定义的真理当作真理,就实在是社会的悲哀了。
            • 与无知有什么关系。如果是美国过来的,加拿大政府敢这样吗?说来说去,现在在各个方面其实西方一直不相信中国,打压中国。
              • "无知” 是对楼主帖子的评价,并不是说中国或加拿大政府无知。
          • 你了解难民法全部?难民法允许接手联合国认定的恐怖组织的成员为加拿大难民?难民法有规定哪种情况在国外监狱服刑的是政治犯,哪种是刑事犯,玉的情况是怎么判定他是政治犯而不是刑事犯?为什么联合国都把这个组织定性为恐怖组织?
            这不是保皇派,非保皇派的问题,也不是亲共与反共的问题?我想背井离乡来加拿大定居,绝大多数应该是对国内现状/社会制度等不是很满意的人。我想那几年在乌鲁木齐整日提心吊胆,连公交车都不敢做的人们不会赞成你们这样的糊涂虫。
            • 我接触过几个难民申请案,知道一些基本常识,远不到了解全部难民法的地步。中国没有政治犯,只有刑事犯。对于从中国逃出的难民,加拿大只能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东突伊运被联合国列为恐怖组织是玉山江移民之后的事。那时,除非有人能证明他对加拿大的安全构成影响,否则,不会有人强行剥夺他的移民身份。

              我也不喜欢什么保皇派、拥共派、民运、X X 分子之类的称呼,没什么实际意义。玉山江事件的最突出问题,是他的加拿大公民身份。这个身份的获得是按照加拿大法律程序进行的。非加拿大人没有资格承认或不承认。
              • "我接触过几个难民申请案", 看来你的工作还是与法律沾点边的。你指责的是“中国政府没有依照中加领事协议,允许加拿大领事馆对加拿大籍犯罪嫌疑人玉山江提供领事协助”。你知道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区别吗?任何国家都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
                按照中国的国内法或者全国人大的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都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范畴),象玉这种情况就应该只承认他的中国国籍。中国依照国内法优先国际法的原则,依法不承认玉的加拿大国籍,当然也是依法不允许加拿大使馆提供领事协助,程序上有错吗?

                凭什么以加拿大法律为依据去指责中国政府在中国国内的法律程序呢?两个字:荒唐。
                • 关于中国国内法问题,我没见到人大或高法对《国籍法》第九条的解释。你见到了吗?怎么说的?
                  • 公安部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试行草案)(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下列情况,不准出籍: ..... 3.有特务间谍嫌疑和其他刑事案件尚未处理的。
                    提醒,按照中国法律操作实践,全国性的法规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并备案的,同样具有法律效率。
                    • 这个要顶
                    • 你这个是针对第十条的实施规定。针对第九条,则只限制 “不包括我国因公派出的人员(如我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的人员、援外人员、留学生等),以及临时因私因公出国的人员”,且不适用港澳同胞。(谢谢你转达这个试行规定草案)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公安部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试行草案)(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

                      。。。。

                      七、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
                      国国籍”。这里所说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是指侨居和移居在外国的华侨及其具
                      有中国国籍的后裔。对这部分中国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不需要先办理退出中国国
                      籍的手续,我即承认其具有外国国籍。

                      但这里所说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不包括我国因公派出的人员(如我驻外使领馆
                      和其他机构的人员、援外人员、留学生等),以及临时因私因公出国的人员。但因私临
                      时出国探亲不归而定居外国并取得外国国籍的,适用此条规定。这一条规定也不适用于
                      香港、澳门同胞。香港、澳门是我国的领土,但又分别在英国和葡萄牙的管辖之下,情
                      况特殊,因此,对持有港英或澳葡当局所发护照的,不能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处
                      理,不承认其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过去曾规定对本人坚持作外国人的,可承认其港
                      英或澳葡护照,这一规定应予改变。但对持有其他国家护照的,以及英国和葡萄牙本土
                      护照的,则承认他们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具有外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我国公民,没有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也未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但持有所
                      在国发给的无国籍证件的,如果他们回国,一般可按中国人对待,不承认其所持的无国
                      籍证件。如他们要求领取我国护照,一般可按规定予以发给,无需办理恢复中国国籍的
                      手续。

                      八、第十条规定了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籍的三个条件。

                      执行这一条规定,要注意:一是在国外,鼓励华侨加入当地国籍,除第七项规定外,对
                      于入籍国规定需持有退出原来国籍的证明书才能加入时,一般可根据本人要求,发给出
                      籍证明书。二是在国内,尽量减少或不增加外国籍人。据此,对处理中国公民要求出籍
                      的原则是:凡定居外国的提供方便,凡移居外国的从宽;凡在国内居住的从严。下列情
                      况,可批准出籍:

                      1.要求出国定居,符合出国条件,前往国又能批准入境的;

                      2.定居外国因加入当地国籍,所在国要求先退出中国国籍的;

                      3.外国人收养的中国孩子,要求出籍随养父母国籍的;

                      4.外国人的中国配偶,为领取外国的养老金和补助,要求出籍加入外国籍的;

                      5.为了继承财产,要求出籍后加入外国籍的;

                      6.纯外国血统的中国公民,坚决要求出籍恢复外国籍的。

                      下列情况,不准出籍:

                      1.了解国家机密的;

                      2.正在服刑的罪犯,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

                      3.有特务间谍嫌疑和其他刑事案件尚未处理的。

                      对于定居中国、根据外国国籍法可取得外国国籍,因而要求退出中国国籍当外国人的,
                      一般不批准出籍。

                      。。。。。。。。。

                      (附:国籍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哈哈哈,这条决逗,下列情况,不准出籍:2.正在服刑的罪犯,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
                      • 这个草案还有效嘛?
                      • 虽然我认为法律特别是中国法律特别是1980年代中国法律,都是为统治者服务的,管人不管己,但是就从法律字面上,第九条和第十条都应该适用玉山江的案子吧,虽然我看弟九条和第十条互相抵触,互相打嘴巴,政府当然按利己的情况解释。
                        • 对,我也认为就是这样。中国法律条纹不严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余地比较宽,同样的罪证,可以判从5年到无期。但对于玉案,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程序正确性,因此我认为没有任何问题。
                        • 第九条说的是丧失国籍的情形,第十条说的是退出国籍的情形,其中所谓定居国外的条件,是说如果加入外国国籍的条件是先退出中国国籍,那么可以批准。入加拿大籍没有这个条件。从我看到的消息看,玉山江不可能要求退出中国国籍,所以,不存在许不许退出的问题。
          • 你知不知道恐怖分子是不适用难民条例的?
            • 就是啊。很多人反ZG政府,我觉得没啥,不同政见,都是希望中国人民好嘛。但是反到只要ZG政府反对的就赞成,只要ZG政府赞成的就反对,就比较那什么了。恐怖分子杀人犯也要保,人权云云,11,被杀的人的人权哪里去了?
              • 毛主席早就是这样教导我们得,难道我们错了吗?敌人反对得我们就拥护啊,毛猪系万碎
                • 又一个断章取义的。no context, no language
              • 说得对,不能凡中必反。
    • 俺也寻思着,他的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怎么弄的。高山就隐瞒了一段工作经历就被揪出来了。尺度不同阿,法律是公证的,可操作起来就很难公平。
      • 难民申请与移民申请不同,不仅不需要无犯罪公证,相反,很多人还会出示写着自己名字的通缉令,以证明自己受到迫害。
        • 这个办法不错,在国内犯罪分子的论坛(有这样的论坛吗?比如 www.绿林肉联.cn)上贴一下,福音阿。再弄个什么概念培训,肯定很火。
          • 论坛有没有我不知道,但培训肯定是有的。如果没有偷渡公司的一条龙服务,怎么可能有那么多难民申请成功。
        • 本拉登遭受美国长期的,严酷的,毫无人性的迫害,世人皆知,磬竹难书。不知道加拿大政府能否一如既往地伸出援手。
          • 麻烦你告诉他,他必须本人亲自来申请。
            • 我跟他说了,他说加拿大政府欺软怕硬,践踏法律,背信弃义,貌似忠良。等他来了,还不像乌兹别克对待玉江山,立马把他交公了。他才不上这个当呢。
              • 哈哈。看来他挺聪明。并不是每一个申请人都能获得批准的(记得批准率好像是 60%,不过记不清了。好几年前的事了。)像本拉登这种一般认为可能对加拿大造成安全威胁的人,非得有一个极好的律师才成。不好找啊。
                • 是啊,不知道往公共汽车上放炸弹算不算对加拿大有威胁?我看加拿大认为是不算:玉江山是往中国的公共汽车上放,加拿大认定他不会放在自己的bus上。 但是话又说过来,加拿大怎么会认为本拉登对加拿大有威胁呢?人家飞机撞的是美国阿?
                  • 你如果有证据可以交给移民局,让他们去审查。
                    • 东突的恐怖犯罪事实已经有诸多证据,并且经联合国盖棺定论。如果有人想翻案,应该是他来举证,岂有让控方二次举证的道理?
                      • 东突伊运确实被认定是恐怖组织,这并不等于每一个被指控是这个组织的人就都是恐怖主义者。所谓公正审判,就是要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加拿大并不反对审判,只是要了解自己公民被审判的细节。
                        • 不同意你的观点:1。 恐怖组织成员就是恐怖分子。白马难道不是马吗? 2。 退一万步讲,就算你说的“不一定每一个恐怖组织成员都是恐怖分子”这个命题成立,这也不适用玉江山。他是组织头目,不同于一般仅仅为该组织工作的人。他在国际通缉令上挂名多年,
                          证据确凿。3。加拿大想监督审判,这是不可能的。中国想让玉伏法,不承认其脱离中国国籍,如果同时又让加拿大旁听审判,这是自相矛盾。
                          • 中国的指控不一定可靠,党史上可以找到很多错误指控的例子,到现在这种状况并没有多大改观。也就是说,中国如果指控谁是白马,那不一定是马,也许是兔子。对于脱离中国国籍的人,中国照样可以审判、行刑,这有什么矛盾的?
                            • 我们的辩论是什么?是中国有没有资格抛开加拿大,判决玉江山。 这个辩论有如干前提或者既定事实论据供双方使用:
                              1。 东突是恐怖组织;
                              2。 玉江山是东突头目;
                              3。 联合国难民署接受其为难民;
                              4。 联合国安理会次年宣布东突为恐怖组织;
                              5。 加拿大接纳玉为公民;
                              6。 玉被捕。
                              7。 中国宣判其无期徒刑;
                              8。 加拿大抗议。。。
                              。。。。

                              如果你质疑其中一项或多项,这已经超出我们辩论范围,已经不在论题涉及领域。
                              就好比我们在研究“如果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翘起地球 ”这个命题物理上是否正确,你却回过头来问我:不可能有这么长的杆子。
                              • 有些常识,你应该知道的,可怎么一遍又一遍地表现的像不知道一样?没人认定“东突”是恐怖组织,这里的恐怖组织是“东突伊运”或者“东伊运”(知道这些简称代表什么吧?)。你应该知道加拿大抗议的是什么吧?你有支点不假,但我告诉你还要有立足点才成,不应该吗?
                                • 没有必要用咬文嚼字抠字眼来降低大家辩论的水准吧?不可否认,“东突”是目前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用的最广泛的关于该组织的简称。
                                  • 民间的不好说,官方的说法跟你想象的不一样。如同台湾不能和中国并列为国家,民运组织不能取代民主进程一样,东突的各种组织和东突不能混为一谈。据我所知,很多东突组织在美国有办公室并组织活动,如果说东突就是恐怖组织,那美国不成了恐怖组织大本营了?
                                    • 你不觉得你在顾左右而言他吗?我估计等我们把这个组织是该叫“东突”,“东吐”,还是“东兔”搞清楚以后,你又要纠缠于这个恐怖分子是叫“玉江山”,“玉山江”,还是“江玉山”了。
                                      我们的辩论是什么?是中国有没有资格抛开加拿大,判决玉江山。 这个辩论有如干前提或者既定事实论据供双方使用:


                                      1。 东突是恐怖组织;
                                      2。 玉江山是东突头目;
                                      3。 联合国难民署接受其为难民;
                                      4。 联合国安理会次年宣布东突为恐怖组织;
                                      5。 加拿大接纳玉为公民;
                                      6。 玉被捕。
                                      7。 中国宣判其无期徒刑;
                                      8。 加拿大抗议。。。
                                      。。。。

                                      如果你质疑其中一项或多项,这已经超出我们辩论范围,已经不在论题涉及领域。
                                      就好比我们在研究“如果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翘起地球 ”这个命题物理上是否正确,你却回过头来问我:不可能有这么长的杆子。
                                      • 到底是谁在言他?我讨论的是中国该如何对待加拿大公民的问题,以及中国有没有资格承认或不承认加拿大公民的加拿大国籍问题。这过程中,有人表示他不该获得加拿大国籍,我就讲出一些难民申请的基本常识。
                                        而你,却扯出本拉登、炸弹、恐怖证据等等其它问题,然后又说自己的那些认识就是大家的既定事实。

                                        我压根就没想给你讲解那些所谓既定事实的不确定性,看你实在不着边际才解释几句。因为那些所谓的事实是否真的是事实并不是这里讨论的话题,法庭上的指控与实际的犯罪事实之间的差别(不是特指玉山江案)也不是这里要讨论的事,你总扯这些累不累呀?

                                        既然你也知道不应该越扯越远,咱们就回到最初的基本点:你怎么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

                                        同时,也请你考虑:加拿大在给与玉山江难民庇护的时候有没有违法?加拿大给与因难民申请而获得居民权的永久居民公民权的时候是不是违法?加拿大授予公民权的人是不是加拿大公民?一个人是否是加拿大公民,是该由加拿大机构裁决,还是该由其它国家的什么人裁决?
                                        • 何为断章取义,请看实例如下:你拿出中国国籍法第九条,以为拿到了至高无上的法杖。但是你却不提国籍法试行草案里面关于不准出籍的若干规定。在这些规定里面,第三条“有特务间谍嫌疑和其他刑事案件尚未处理的”恰恰适用于此案。
                                          因此,中国政府不承认玉江山脱离中国国籍完全是有法可依。非常遗憾的是,某些人长期抨击中国政府“选择形失明”的同时,自己也在有意无意地犯同样的错误。

                                          一个基本盲点就是认为加拿大给予一个罪犯公民身份是多莫的正当,而且单方面地要求中国服从加拿大的法律而理直气壮地认定加拿大完全可以忽略中国的法律规定。
                                          • 所谓出籍就是退出国籍。两种情形:一在国外,入籍国规定需要退出原来国籍才能入籍的;二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如果是这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申请出籍,有关部门可能批准,也可能不批准。如加拿大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存在批准与否的问题。
                                            • 第九和第十条不是独立无关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第十条不准出籍的规定实际上切断了一切罪犯脱离中国国籍的企图,既然还是中国国籍,中国又不承认多重国籍,那么这类人就不可能成为中国承认的外国公民。
                                              • 哈哈哈哈。
                                                • haha, 同喜同喜。古人云,早闻道,夕死可以。
                                                  • 问你个汉语语言问题:什么叫 “自动丧失”?你是不是需要申请批准才能 自 动 丧 失 已经丢掉的东西?
                                        • 我一直都在论述“玉江山的加拿大国际合不合法”,以及“中国应不应该否定他的加拿大国籍”,这完全在论题范围内。 而你却转而讨论“玉江山是不是恐怖分子”,说你离题万里难道不恰当吗?
                                          • 你是说,咱俩再为到底谁跑题吵半天?
                      • can you elaborate? curious to know the detail about what this person did.
                    • 移民局干了蠢事,挨了耳光,那是自食其果。我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教他们怎么办事。我完全没有必要再找什么证据去告诉他们how stupid they were, 那不是在人家伤口上撒盐吗?这是多么的不人道阿。Results tell already.
                      • 我们尽可以骂加拿大政府这不好那不好,但就事论事,只要玉山江是加拿大公民,即使这是由于某种失误造成的,加拿大也必须承受自己失误造成的后果:接受玉山江是加拿大公民的事实,直到他不再是加拿大公民为止。
                        • 加拿大要保护自己公民,做得对,我支持;中国要保护领土完整,惩治以平民为袭击目标且血债累累的恐怖分子,做的也对,我也支持。两者都是站在自己立场上维护本国利益,无可非议。但中国干得更理直气壮些。如果中国政府在此情理法皆合的事件中仍不能理直气壮,那要他何用?
                          • 加拿大要保护自己公民,做得对,我支持;中国要保护领土完整,惩治恐怖分子,做的也对,我也支持。但当事情涉及到别国公民时,应按照两国商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审判。
                            • 就这个问题我以前跟另外一个网友辩论过。国与国之间的约定和条例跟国家内部法律在执行上是不同的:后者要严格无条件执行,前者是基于互相尊重前提下才能实施。加拿大纳国际通缉的恐怖分子为公民,已经相当于先行毁约,中国这次强硬的态度只是一次有力回击而已。
                              至于国籍承不承认什么的,不过是些外交辞令,不至于撕破脸皮罢了。
                              • 中国要现代化,依法治国是一要项。外交手段不能以丧失法律原则为代价。当年抗美援朝以志愿军的名义进行,是成功使用外交辞令的范例。但那并没有违法。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完全按照中国法律处理,不应因其是外国人而加减刑罚。
                                • 你难道没有看到,这件事恰恰是中国政府少有的依法治国的范例之一。 否认玉江山的加拿大国籍,这正是为法理铺平道路,恰恰是为了依法办事,维护本国法律。
                                  • 我注意到了,中国的发言并提到自己的国籍法。(这比网上的那些说什么“人大释法”的人强多了。)而只是死不承认他的外国国籍。可惜,“死不承认”显得十分不讲理。
                                    • 前几天已经有网友给出法律依据,所以你说的“死不承认”是站不住脚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政府是有法可依的。至于此法合不合理,仁仁智智,各有立场。要修改法律,那也不是在网上论坛能解决的事情。
                                      • 所谓法律依据就是国籍法的实施规定。如果断章取义,只看其中一句话,那么有道理。但如果联系上下文,就会知道国籍法第九条和第十条针对的对象不同。第十条谈的是退出中国国籍,即出籍。第九条规定的是丧失中国国籍。玉山江不存在退出的问题。
                                        • “不允许出籍“这个说法已经很充分了,就是不准某些人脱离中国国籍。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那么“不允许出籍”同时就意味着“不允许拥有除中国以外的国籍”。因此,此条例并无歧义。所以,不承认玉江山的加拿大国籍是非常正当的。
                                          • {{ 中国国籍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问题:一、 玉山江属于这三种情况的那一种?二、他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了吗?
                                            • 江玉山符合不准出籍人员中第2,3条规定。不准出籍即意味着其只能是中国公民,这根他伸不申请没有任何关系,至于他后来拿了什么爪哇蓬莱的国籍都自然不予承认。 -
                                              • 我猜,你之所以不说他属于哪种情形,是因为:1、你可能也说不出来他属于哪种情形。或者,2、不管他属不属于这条规定的情形,这条法律都必须用在他身上。我猜得对吗?
                                                • 呵呵,我不是说了吗? 在“可以退出中国国籍人员”这个群里面,他一个都不符合;倒是在“不准出籍”这个群里面,他一家伙就三条里面占了俩。
                                                  • 国籍法里没有“不准出籍”这一条。国籍法的实施规定里,对于申请退出国籍的,才有准与不准出籍之说。法律文件中,条、款的界限都是十分严格的。你不能把对这一条的解释,放到另一条上面去。
                                                    • 何谓断章取义?即脱离上下文,独立地武断地对其中部分内容的误解或曲解。法律条文盘根错节,彼此解释,彼此约束,何怪之有?  关于“申请”,我想你有误解,第十条“申请”是指入籍国需要脱离前国籍证明的人,可以“申请”;而补充说明中的
                                                      “不准出籍”的定义跟申不申请根本没有关系。不可能是你申请就不准,而不申请反倒可以了。
                                                      • 老兄啊,那不是补充说明,那是实施办法。
                                            • 加拿大,恐怖分子入籍是肯定是不行的,他是通过什么手段入籍的咱们不知道,肯定有违规行为,加拿大目前没有检讨自己。你在加拿大为什么不推敲一下加拿大的入籍的条款?加拿大说这个不知道怎么来的加拿大籍是合法的,中国咬定说他是中国籍,方程无解
                                        • common sense,如果一个人违法犯罪,偷渡出去拿个其它国家国籍就没事了么?肯定不会。其实,如果他犯罪了,他是加拿大国籍与否都不影响对他的惩罚,我觉得中国已经给加拿大台阶下了,说这个是中国人,我们要如何你们没有责任,多好的国家啊。。。呵呵
                                          • 中国啊,儒家思想太严重,比起西方国家的海盗传统,中国人真的是太nice 了。
                                            • 你看人家美国今天搞的那几个人,还没有开始行动,11,先抓起来起诉说你们密谋杀害美国士兵再说。谁敢fp? 人家就动动念头,买两条枪就被抓,加拿大世界人权警察怎么不去管管?
                                          • Common sense,在中国被控或被判有罪,偷渡出去拿个外国国籍,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这是十分常见的事。当然,这并不影响中国对他罪行的认定。
                                            • 既然“不影响罪行认定”,争这些东西又有什么意义?现在他LP要加拿大把人弄回来,我看加拿大也有先要中国认他的加拿大国籍,再一步步得寸进尺的企图,比方探望他,他再傻都会说被tortured了,然后加拿大再施压把他弄回来,再把纳税人的钱赔偿他。。。所以中国咬死不放正确
                                              • 你也别把加拿大官员看的那么傻,谁说自己被 torture了都信。网上的言论无非是说说而已,都没什么用。对我来说,如果加拿大的要求过分,比如,引渡到加拿大审讯,我也会反对。
                                                • 11,你早说后半句我就不掺合了。
                                                • 你无非就是要争取一个法庭监听的权利。想想看,中国政府要是做事这么不干净利罗,一边否认江玉山加拿大公民,一边又允许加拿大监听审判。这么矛盾的做法我也要反对。
                                                  • 我也反对这种矛盾的做法。同时,我还反对的是另一个矛盾:自己的法律规定入了外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籍,然后在某人入外籍之后又一遍又一遍强调那人只有中国国籍。
                                                    • 你认为的矛盾一点不矛盾, 中国认定玉江山的中国国籍完全是有法可依。“入了外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籍”不是无条件的,罪犯就不适用这条。参见不准出籍人员之2,3。
                                                      • 空中楼阁。
                                                      • 国籍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哪里写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注意不要随便看到个条件就当成任意事项的条件。)
                                  • 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法就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以及历往的建交协议,公报,国书等。可能正确使用的国内法,但是却违反了基本的外交准则。
                              • 国际关系的基础是协商。中国一向在舆论上反对国际问题上单方面行动,支持使用协商的原则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和矛盾。我也支持这种观点。但这件事却违反了自己的主张。我认为是不智的。
    • 看样子马上要进行种族大屠杀了,怕怕
    • nice post. thank you. study more and talk less. that would help.
    • 玉江山?我怎么听说是“玉山江“?
      • 以讹传讹罢了, 一个维族人怎么会有这样的名字?
    • 少数族裔争取自己的领土权 我看没有错 大汉民族被满族 突厥匈奴统治的时候各位汉族同胞怎么想 问题是哪个民族不想沙文主义 我们大汉也没错 看谁强到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