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管国际法中调整战争与武装冲突行为的公 约、条约等构成了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渊源,但是 却并不能说战争就是国际法所设立的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制度。国际法从来没有把战争作为主权国家之间解决争端的方法。当代国际法对战争的确认仅仅局限于自卫、集体授权及民族解放运动这三种情况,相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却是国际法的宗旨之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就是说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的方式予以解决,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解决任何争端。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多种,有关国家可以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自由选择。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使用任何可能使争端或局势恶化的单边主义措施和行动。
现代战争的新趋势对国际法的挑战
这次美、英等国家对伊拉克的战争是对联合国权威的一种挑战,也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挑战,也可以说是美国的一次新的战争实验。这种实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军事上的新装备、新战法的试验;另一方面是对当代国际关系或者说是国际法准则的一种新的尝试。俄罗斯总统普京说:“美、英等国发动的对伊拉克战争是冷战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危机,有动摇全球稳定和国际法基础的危险。”这场战争有着传统的战争法则所不包括的新的特点:
第一,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违背了《联合国宪章》,权威机构应该是联合国安理会而不应该是某个实力强大的国家。传统国际法通过对战争的限制与禁止,使战争仅仅局限于自卫、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行动及民族独立这三种限定情况之中。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发动的任何非自卫性的,对单方面推测具有潜在可能性的敌对国发动的战争,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合法的。同样,判断一场战争是否正义,是自卫还是侵略的权威机构应该是联合国安理会,不能单纯凭借大国军事强权把非法的战争冠之以正义的“解放”之战。美国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前提下,绕过安理会,发动对一个主权国家的战争显然是与国际法相悖,是对国际法的挑战,是对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的挑战。
第二,国内问题国际化。除海湾战争时期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之外,美、英一直就以伊拉克国内的民族矛盾,如库尔德人问题、恐怖活动的后台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为借口屡屡发动对伊拉克攻击。依据这种没有核实的理由发动对另一国家的武力攻击行为是传统国际法所禁止的。
第三,美国实验是否能够通过战争方式强行推行自己的民主价值观,并通过战争改造敌对国家政府,扶植亲美的领导人成为自己的盟友。这种作战方式的特点是针对性极强,矛头直接指向敌对国政府首脑人物,不覆盖对方国民和军队,离间了一国政府和国民之间的关系,离间了政府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使敌对国家的政府、领导人呈孤立状态,这是传统战争中所没有过的。同时依靠技术装备的优势,直接跨国缉拿抓捕敌对国家的领导人,送到海牙国际法庭,诉之以战争罪犯的罪名,而不考虑其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直接违背了 “主权国家平等”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对传统国际法挑战的焦点为是否依据国家实力就可以以 “解放者”自居,任意抓捕其他敌对国家的领导人和颠覆别国政府,尽管他们或许对国内人民采取暴政。
第四,战争武器方面,国际法也面对严峻挑战。在对伊拉克战争中美国经过数字化改造的武装部队装备精良。新式武器如:CBU——87集束炸弹,净重430公斤,无制导系统,内含202枚子炸弹,每枚子炸弹放射出300枚穿钢弹片,是一种通过扩大杀伤面积来提高有效杀伤性能的航空子母炸弹。这种炸弹从战机上投放,在预定高度或预设时间自动打开,射出数十甚至数百个具有击穿125毫米装甲爆破力的子炸弹,杀伤面积达200X400平方米。16又如电磁波炸弹,爆炸时发出能量高达数百万瓦的电磁脉冲,破坏大面积范围内一切正在使用的电子设备。另外传感融合武器是一种子母炸弹,它被投到坦克集群上空时将分解成若干带降落伞的小炸弹,每枚小炸弹又发射出4枚带激光制导的弹头,击毁地面行进中的坦克17.这些给对方人员以大规模杀伤,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对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大规模摧毁的现代化武器装备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国际法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限定,已远非传统的国际法所能包容。1899年、1907年的两个海牙章程都在第22条提出 “各交战国用以伤害敌人的手段的权利,并不是漫无限制的”原则。战争状态下禁止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实际上是不准使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即:野蛮或残酷的方法和手段;背信弃义的方法和手段;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美国对伊拉克的轰炸使用了有争议的贫铀弹,及其它高爆炸性、精确制导的非常规炸弹给伊拉克人民的伤害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都是灾难性的;伊拉克政府藏军于民,虽然是弱小抵抗强暴的策略之举,但是会给国民带来灾难,军民不分往往会伤及无辜,使战争更加残酷和血腥。
第五,需要着重提出的是正在进行中的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中,美国所借口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际公约之所以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因为这种武器不可能有区别地对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进行打击。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战争化学武器主要是指窒息瓦斯或毒气。在战争状态使用是断断续续的。只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化学武器的使用才变成了大规模的和经常性的。光气、介子气、文生毒气和丙烯醛等是被使用得最多的气体18.1969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曾经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含义非常广泛原则:“禁止对人、对动物和对植物致毒效果的化学物质、而不论它是气体、液体或固体”。二战后,国际社会考虑有必要形成一个禁止使用生物和细菌武器的国际习惯,于是1969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认,使用细菌武器是 “和国际法中公认的规则相背离的”,进而于1972年4月10日国际社会签订了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尽管该公约只是禁止细菌和生物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只是命令对这些武器的销毁,而没有禁止它们在作战时的使用,但是,这个禁令早在1925年6月17日的日内瓦议定书中用概括的术语规定过了,该议定书在禁止使用窒息性气体的同时,还禁止使用“细菌作战的方法”。
以上几个方面概括了国际法中关于战争的法规,但这仅仅是国际法中有关战争与武装冲突的一斑,远非战争法律体系的全部。整体上看,似乎国际法对非理性的战争行为已经作了许多理性的限制,体现了人类社会希望战争人道主义化,但是这些法规只是适用于常规武器战争,随着巡航导弹的智能化,现代战争的高科技化、信息化,战争越来越突破在传统的常规武器背景下产生的国际法的限制范围。尽管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国际准则,但是,一旦爆发核战争将会使整个地球文明不复存在,这些法规便全都没有了用途,所以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真正要维护世界和平还需要世界各国共同遵循国际公共秩序,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类的智慧与文明,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我们不能把目光只局限于国际法律条文,目前我国要在国际大环境尚处于相对稳定的环境下,加大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争分夺秒地充实本国的实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同时,我们还要加紧研究国际关系,一方面为我国积极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稳定的国际大环境,另一方面,对国际冲突要想方设法釜底抽薪。但是所有这些都取决于国家实力,不缩小国际间的贫富差距,世界和平就会受到严重的挑战。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现代战争的新趋势对国际法的挑战
这次美、英等国家对伊拉克的战争是对联合国权威的一种挑战,也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挑战,也可以说是美国的一次新的战争实验。这种实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军事上的新装备、新战法的试验;另一方面是对当代国际关系或者说是国际法准则的一种新的尝试。俄罗斯总统普京说:“美、英等国发动的对伊拉克战争是冷战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危机,有动摇全球稳定和国际法基础的危险。”这场战争有着传统的战争法则所不包括的新的特点:
第一,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违背了《联合国宪章》,权威机构应该是联合国安理会而不应该是某个实力强大的国家。传统国际法通过对战争的限制与禁止,使战争仅仅局限于自卫、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行动及民族独立这三种限定情况之中。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发动的任何非自卫性的,对单方面推测具有潜在可能性的敌对国发动的战争,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合法的。同样,判断一场战争是否正义,是自卫还是侵略的权威机构应该是联合国安理会,不能单纯凭借大国军事强权把非法的战争冠之以正义的“解放”之战。美国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前提下,绕过安理会,发动对一个主权国家的战争显然是与国际法相悖,是对国际法的挑战,是对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的挑战。
第二,国内问题国际化。除海湾战争时期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之外,美、英一直就以伊拉克国内的民族矛盾,如库尔德人问题、恐怖活动的后台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为借口屡屡发动对伊拉克攻击。依据这种没有核实的理由发动对另一国家的武力攻击行为是传统国际法所禁止的。
第三,美国实验是否能够通过战争方式强行推行自己的民主价值观,并通过战争改造敌对国家政府,扶植亲美的领导人成为自己的盟友。这种作战方式的特点是针对性极强,矛头直接指向敌对国政府首脑人物,不覆盖对方国民和军队,离间了一国政府和国民之间的关系,离间了政府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使敌对国家的政府、领导人呈孤立状态,这是传统战争中所没有过的。同时依靠技术装备的优势,直接跨国缉拿抓捕敌对国家的领导人,送到海牙国际法庭,诉之以战争罪犯的罪名,而不考虑其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直接违背了 “主权国家平等”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对传统国际法挑战的焦点为是否依据国家实力就可以以 “解放者”自居,任意抓捕其他敌对国家的领导人和颠覆别国政府,尽管他们或许对国内人民采取暴政。
第四,战争武器方面,国际法也面对严峻挑战。在对伊拉克战争中美国经过数字化改造的武装部队装备精良。新式武器如:CBU——87集束炸弹,净重430公斤,无制导系统,内含202枚子炸弹,每枚子炸弹放射出300枚穿钢弹片,是一种通过扩大杀伤面积来提高有效杀伤性能的航空子母炸弹。这种炸弹从战机上投放,在预定高度或预设时间自动打开,射出数十甚至数百个具有击穿125毫米装甲爆破力的子炸弹,杀伤面积达200X400平方米。16又如电磁波炸弹,爆炸时发出能量高达数百万瓦的电磁脉冲,破坏大面积范围内一切正在使用的电子设备。另外传感融合武器是一种子母炸弹,它被投到坦克集群上空时将分解成若干带降落伞的小炸弹,每枚小炸弹又发射出4枚带激光制导的弹头,击毁地面行进中的坦克17.这些给对方人员以大规模杀伤,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对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大规模摧毁的现代化武器装备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国际法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限定,已远非传统的国际法所能包容。1899年、1907年的两个海牙章程都在第22条提出 “各交战国用以伤害敌人的手段的权利,并不是漫无限制的”原则。战争状态下禁止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实际上是不准使用以下方法和手段即:野蛮或残酷的方法和手段;背信弃义的方法和手段;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美国对伊拉克的轰炸使用了有争议的贫铀弹,及其它高爆炸性、精确制导的非常规炸弹给伊拉克人民的伤害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都是灾难性的;伊拉克政府藏军于民,虽然是弱小抵抗强暴的策略之举,但是会给国民带来灾难,军民不分往往会伤及无辜,使战争更加残酷和血腥。
第五,需要着重提出的是正在进行中的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中,美国所借口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际公约之所以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因为这种武器不可能有区别地对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进行打击。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战争化学武器主要是指窒息瓦斯或毒气。在战争状态使用是断断续续的。只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化学武器的使用才变成了大规模的和经常性的。光气、介子气、文生毒气和丙烯醛等是被使用得最多的气体18.1969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曾经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含义非常广泛原则:“禁止对人、对动物和对植物致毒效果的化学物质、而不论它是气体、液体或固体”。二战后,国际社会考虑有必要形成一个禁止使用生物和细菌武器的国际习惯,于是1969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认,使用细菌武器是 “和国际法中公认的规则相背离的”,进而于1972年4月10日国际社会签订了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尽管该公约只是禁止细菌和生物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只是命令对这些武器的销毁,而没有禁止它们在作战时的使用,但是,这个禁令早在1925年6月17日的日内瓦议定书中用概括的术语规定过了,该议定书在禁止使用窒息性气体的同时,还禁止使用“细菌作战的方法”。
以上几个方面概括了国际法中关于战争的法规,但这仅仅是国际法中有关战争与武装冲突的一斑,远非战争法律体系的全部。整体上看,似乎国际法对非理性的战争行为已经作了许多理性的限制,体现了人类社会希望战争人道主义化,但是这些法规只是适用于常规武器战争,随着巡航导弹的智能化,现代战争的高科技化、信息化,战争越来越突破在传统的常规武器背景下产生的国际法的限制范围。尽管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国际准则,但是,一旦爆发核战争将会使整个地球文明不复存在,这些法规便全都没有了用途,所以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真正要维护世界和平还需要世界各国共同遵循国际公共秩序,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类的智慧与文明,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我们不能把目光只局限于国际法律条文,目前我国要在国际大环境尚处于相对稳定的环境下,加大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争分夺秒地充实本国的实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同时,我们还要加紧研究国际关系,一方面为我国积极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稳定的国际大环境,另一方面,对国际冲突要想方设法釜底抽薪。但是所有这些都取决于国家实力,不缩小国际间的贫富差距,世界和平就会受到严重的挑战。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