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前539年,居魯士大帝(古波斯帝國的第一位國王)的軍隊,征服了巴比倫城。他接下去的行動,代表著人類進展了一大步。他解放所有的奴隸,並宣布所有人都有權利選擇他們自己的宗教信仰,並且建立起每個種族平等的地位。他的這些命令都以阿卡德語和楔形文字,記錄在陶製的圓筒上。
這就是今日所知的居魯士銘筒。這個古老記錄現今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份關於人權的憲章。它被翻譯成聯合國的六種官方語言。它的條款相當於《世界人權宣言》的前四條。
人權的傳播
人權的想法迅速地從巴比倫傳到印度,希臘,最後到了羅馬。羅馬出現了「自然法」的概念,他們觀察到,人在生活中,傾向於遵守某些不成文的法則。因此羅馬法律中的理性概念,是源自於事物的本質。
維護個人權利的憲章,例如《大憲章》(1215年),《權利請願書》(1628年),《美國憲法》(1787年),法國《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1789年),和《美國人權法案》(1791年)是當今許多人權文件的先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