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泾渭分明 on October 2, 2013 at 12:46 pm said:
按你说法,“存在利益冲突”只是政府的答案;对教会来说,“根本不是问题”,也就是说,“教会根本无视这个问题”。这一看法就是李经寰牧师经常做的解释(参见本网站“崔振卫2013年2月1日的公开信”),也是教会一直隐瞒利益冲突问题的理论依据。根据安省有关慈善机构的法律,教会的Directors 不得在教会做出的任何决定中获得私人利益,同时Directors 也不可从教会领取薪酬。这是两条法律(参见本网站“政府对利益冲突的立场”)。显然,牧师家人(妻子和儿媳)同时在教会受薪这一事实是构成利益冲突问题的主要因素。你说,教会根本无视这个问题,这也许是因为中华福音宣道会中,主任牧师一家三口,加上同工会副主席的妻子一共四人都在教会中领取薪水,这一现象在多伦多众教会中怕是绝无仅有,所以是别的教会不需考虑的事。实际上,其他教会有牧师获悉李牧师近况时就说“李牧师应避避嫌才是”。这一点,你如果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求证,看看别的教会都是怎么做的。在那些教会中师母,家人和牧师一同事奉,但都没有报酬。至于这些教会怎么想的?我觉得他们具有和你或李牧师不同的价值观。他们认为,利益冲突是教会的丑闻,其实质问题是以权谋私,因而在社会上让基督教蒙羞。因为大家知道,上述安省法律是根据Common Law 制订的,是符合圣经真理的。司法厅依法做出利益冲突的裁定是来自上帝赐下的权柄,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应顺从。笨笨和蛋蛋,你或李牧师所说的“教会”,决非是真教会,而是挂羊头的假教会,或家教会。我们不允许你们冒用教会的总称来抹黑其他教会,也不容你们将水搅浑,趁机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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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说法,“存在利益冲突”只是政府的答案;对教会来说,“根本不是问题”,也就是说,“教会根本无视这个问题”。这一看法就是李经寰牧师经常做的解释(参见本网站“崔振卫2013年2月1日的公开信”),也是教会一直隐瞒利益冲突问题的理论依据。根据安省有关慈善机构的法律,教会的Directors 不得在教会做出的任何决定中获得私人利益,同时Directors 也不可从教会领取薪酬。这是两条法律(参见本网站“政府对利益冲突的立场”)。显然,牧师家人(妻子和儿媳)同时在教会受薪这一事实是构成利益冲突问题的主要因素。你说,教会根本无视这个问题,这也许是因为中华福音宣道会中,主任牧师一家三口,加上同工会副主席的妻子一共四人都在教会中领取薪水,这一现象在多伦多众教会中怕是绝无仅有,所以是别的教会不需考虑的事。实际上,其他教会有牧师获悉李牧师近况时就说“李牧师应避避嫌才是”。这一点,你如果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求证,看看别的教会都是怎么做的。在那些教会中师母,家人和牧师一同事奉,但都没有报酬。至于这些教会怎么想的?我觉得他们具有和你或李牧师不同的价值观。他们认为,利益冲突是教会的丑闻,其实质问题是以权谋私,因而在社会上让基督教蒙羞。因为大家知道,上述安省法律是根据Common Law 制订的,是符合圣经真理的。司法厅依法做出利益冲突的裁定是来自上帝赐下的权柄,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应顺从。笨笨和蛋蛋,你或李牧师所说的“教会”,决非是真教会,而是挂羊头的假教会,或家教会。我们不允许你们冒用教会的总称来抹黑其他教会,也不容你们将水搅浑,趁机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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