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 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 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 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 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
(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
(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做好募捐的发动、接受、转赠等环节的宣传报道工作。
通过书面或新闻媒体向捐赠者反馈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信息。
对捐赠数额较多(包括物资折价)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转送及其所需费用:
(一)转送捐赠物资应及时、有效,转送救助物资的红十字会人员及其转送用于救助的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据红十字会法享受优先通行权利;
(二)争取当地政府免收转送捐赠物资的运输、公路、储存等费用;
(三)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资助;
(四)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支付。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汇总省内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额(按当地价格折合),填报"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统计表",上报总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7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制定,修改时同。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
第六条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300元;200-5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500元;500-10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1000元;1000-2000人,年度会费不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具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双重身份的单位,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应从企业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县、地、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向总会缴纳会费的时间,应在当年12月底以前。全国性行业建立的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将年度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开展好的红十字会,上一级红十字会应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4日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 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 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 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 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
(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
(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做好募捐的发动、接受、转赠等环节的宣传报道工作。
通过书面或新闻媒体向捐赠者反馈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信息。
对捐赠数额较多(包括物资折价)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转送及其所需费用:
(一)转送捐赠物资应及时、有效,转送救助物资的红十字会人员及其转送用于救助的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据红十字会法享受优先通行权利;
(二)争取当地政府免收转送捐赠物资的运输、公路、储存等费用;
(三)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资助;
(四)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支付。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汇总省内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额(按当地价格折合),填报"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统计表",上报总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7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制定,修改时同。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
第六条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300元;200-5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500元;500-10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1000元;1000-2000人,年度会费不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具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双重身份的单位,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应从企业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县、地、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向总会缴纳会费的时间,应在当年12月底以前。全国性行业建立的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将年度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开展好的红十字会,上一级红十字会应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4日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