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我是西南政法学院05级学生
我非常愤怒,但我们是法制社会,
所以我以自己所学给此人进行法律定义!
首先根据我国最高法宪法;
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张雅的言论明显违背了宪法的立法原则
根据刑法;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以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理原则,以及各方综合的消息,公安局逮捕张雅,必定有人向公安局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
否则公安局的处理就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
其次从民法角度来说,
根据民法.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张雅的言论是针对全体四川人民,从广义上讲四川户籍的所有公民自张雅发布言论当日起,就自动拥有了对她的告诉(起诉)权利,并可以向其索赔,和要求道歉以及收回言论.
同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我认为四川的公民可以根据法律向法院提起告诉(起诉),用法律捍卫尊严,而不该用漫骂的不理智行为,同时根据张雅的言论如有人向法院提起告诉(起诉) 我建议提起 刑事并附带民事 的起诉方式.
同时请大家理智对待事情,以法律捍卫生者和逝者的尊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